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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影视艺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经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批准,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由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为业务主管的学术性专业团体法人单位,是首都广播戏曲影视界群团组织。

学会业务范围

广播戏曲影视研究、学术艺术交流、观摩演出、专业培训、人才交流、成果鉴评、编辑专刊。

学会由广播、戏曲[1]、影视、艺术院校等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是党和政府联系学会所属业界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行业服务、自律维权等职能,践行 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 公约,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不断加强学风建设和行业建设。

学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本会章程开展工作,以团结、组织、引导文艺工作者创作优秀文艺作品,以实施文艺精品工程为己任,为促进广播戏曲影视艺术大繁荣大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北京影视艺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影视艺术学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for Film and TV Art Studies,英文缩写为BAFTAS。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广播、戏剧、影视专业的团体、个人自愿结合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思想为指导,繁荣与发展广播戏剧影视艺术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具有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人事处。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北京市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2至5层101二单元(B座)4层401-2。

本会的活动资金:壹拾伍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广播戏曲影视研究;

(二)学术艺术交流;

(三)观摩演出;

(四)专业培训;

(五)人才交流;

(六)成果鉴评;

(七)编辑专刊。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戏剧影视艺术研究、视听及电子媒介交织的文化艺术属性研究以及各类语言传播现象的研究,探索戏剧与影视艺术创作规律;

(二)开展学术交流,使健康的学术信息、思想、观点得到沟通和交流,包括交流知识、经验、成果,论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文艺的创作繁荣;

(三)开展优秀影视及戏剧作品观摩,切实加强文艺评论工作,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提升影视及戏剧艺术的创作质量,推动文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四)培育优秀人才,协助高等院校类单位会员培养优秀后备人才,提倡德艺双馨,“育人才、推精品、树品牌,建设会员温馨之家”,指导会员提高专业水平,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深入推进行风建设;

(五)加强成果鉴评,构建建设更具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的文艺评价体系。举办文艺作品推优、评估评价,大数据与高科技相结合,促进精品创作,实施文艺精品工程,促进戏剧影视事业迈向高峰;

(六)加强文艺作品版权开发研究,着重从版权“确权、交易、维权”研发与保护工作,促进文艺创新;

(七)编辑专刊及利用新媒体,发挥学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的作用,做好会员服务及优秀作品与学术传播。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五)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业务范畴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4、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资质良好。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业务范畴取得较好成绩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遵纪守法,单位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5、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一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社会信用精神;

(四)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行;

(五)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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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