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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组织 |
中文名称: 国际经济组织 组成: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 |
国际经济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1]
组织的成立
1、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特征: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实体也取得了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2、国际经济组织的渊源:各国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和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和习惯规则。
3、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类型(正式成员和准成员);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向世界各国开放;向特定区域国家开放;向一些国家开放或向某些特定国际商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开放);成员资格的取得(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成员资格的丧失(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
4、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股东会);执行机构(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行政机构(秘书处)。
5、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一国一票;集团表决;加权表决。
6、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涉及的法律:一般国际法;各国国内法;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
7、国际组织与国家的区别:国际组织不拥有主权,其成立的依据是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自成员国的授权,限于执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国际组织不需拥有领土和居民,因而也不需行使领土最高权。
8、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缔约权;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法律诉讼能力;特权与豁免权。
9、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1944年7月1日至22日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3月1日开业,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基金组织的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基金组织机构
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成员资格(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签署基金协定的30个国家为基金组织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根据基金组织理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可申请参加基金组织。其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组织机构(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投票权与表决(投票权与其所缴份额多寡密切相关。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表决);法律人格(有完全的法人权利,特别是有权签订七月、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其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豁免,除非因起诉或履行契约而自动声明放弃此项权利;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档案不受侵犯)。
参考来源
- ↑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doc道客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