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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木根 |
姚木根(1957年11月-),男,汉族,江西樟树人,中共党员,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江西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毕业,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15年12月18日,姚木根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基本内容
中文名:姚木根
出生地:江西樟树
民族:汉族
教育背景:江西财经大学
出生日期:1957年11月
国籍:中国
性别:男
个人履历
1986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历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1998年12月至2000年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0年8月至2003年2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3年2月至2007年3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2007年3月至2011年5月,任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1年5月至2011年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人物事件
涉嫌违法
2014年3月22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消息: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就在同一天,当地省委机关报刊发了一篇署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姚木根”的文章。由于被查消息与文章见报同在一天“甚为少见”,迅速在网上引发热议。
2014年3月28日, 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4月11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南昌举行。经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免去姚木根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违法线索
2010年7月11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2013年启动的新一轮中央巡视中,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要求,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提高巡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央巡视组来到江西后,副省级以上的领导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全部被调出来查看。姚木根在上面只填了一套房产,而其实际被举报的房产多达十多处,分布在北京、上海、南昌、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两者之间有很大出入,这引起了中央巡视组的注意。
立案侦查
2014年8月,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1]经查,姚木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贿赂。
姚木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姚木根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姚木根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5月,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2015年8月18日上午,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涉嫌受贿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被告人姚木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0余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12月18日,厦门中院在第三法庭公开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一案。姚木根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
参考文献
-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姚木根,和讯网, 200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