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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木根 |
姚木根(1957年11月-),男,漢族,江西樟樹人,中共黨員,1976年12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經濟學學士,江西財經大學計劃統計系國民經濟計劃專業畢業,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15年12月18日,姚木根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基本內容
中文名:姚木根
出生地:江西樟樹
民族:漢族
教育背景:江西財經大學
出生日期:1957年11月
國籍:中國
性別:男
個人履歷
1986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江西省計劃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歷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等職。
1998年12月至2000年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0年8月至2003年2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03年2月至2007年3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黨組書記。
2007年3月至2011年5月,任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1年5月至2011年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人物事件
涉嫌違法
2014年3月22日,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發布消息: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江西省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就在同一天,當地省委機關報刊發了一篇署名「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姚木根」的文章。由於被查消息與文章見報同在一天「甚為少見」,迅速在網上引發熱議。
2014年3月28日, 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江西省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序辦理。
2014年4月11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南昌舉行。經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免去姚木根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違法線索
2010年7月11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以及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2013年啟動的新一輪中央巡視中,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要求,要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進行抽查,提高巡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中央巡視組來到江西後,副省級以上的領導其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全部被調出來查看。姚木根在上面只填了一套房產,而其實際被舉報的房產多達十多處,分布在北京、上海、南昌、廣州、深圳等多個城市。兩者之間有很大出入,這引起了中央巡視組的注意。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中共中央紀委對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1]經查,姚木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親屬收受巨額賄賂。
姚木根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姚木根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姚木根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5月,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
2015年8月18日上午,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受賄案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檢方指控:被告人姚木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00餘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5年12月18日,廈門中院在第三法庭公開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姚木根受賄一案。姚木根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
參考文獻
- ↑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主任姚木根,和訊網, 200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