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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是一個專用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審計機關是指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職權的國家機關,泛指國家各級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是審計制度的核心,是各級政府用以實行財政經濟管理和監督的常設機構,設立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是實行現代管理和監督財政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健全社會主義財政經濟法制的一項重要措施。

審計機關的憲法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一條和第一百零九條對審計機關的設置和審計監督地位作出了如下規定: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我國審計機關的組織架構

我國審計機關依據《憲法》規定設立,由審計署和地方審計機關組成。

審計署是國家最高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在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設有25個派出審計局,在全國中心城市設有18個特派員辦事處。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有些省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在其審計管轄範圍內也設立了派出機構。

此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根據其《基本法》,設立了審計署;台灣也設有審計機構。

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責

《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賦予審計機關以下五類基本職責:

1、對法定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包括:一是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二是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三是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四是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五是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六是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七是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八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九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十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2、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對於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凡是涉及宏觀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體制、機制問題的,或跨行業、跨地區、跨單位的,或涉及大量非財務數據的,審計機關可以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3、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4、受本級政府委託提出審計工作報告。各級審計機關每年受本級政府的委託,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5、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社會審計機構為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對象的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的基本權限

1、要求提供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同時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2、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3、調查取證權(含查詢賬戶和存款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後,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等。

5、提請協助權。即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6、移送權。即對不屬於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權限範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機關處理的權力。具體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事項,移送相關司法機關查處;二是沒有涉嫌經濟犯罪,但違反黨紀政紀規定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事項,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相關幹部管理部門查處;三是應由主管部門或各級政府進行處理的其他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或政府進行處理。

7、處理處罰權。即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8、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即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9、建議權。即就審計發現的有關問題,向被審計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反映並建議採取相應措施的權力。建議的事項不僅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需要改進、糾正的行為,還包括其他有關單位需要改進、糾正的行為。

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範圍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和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黨委與上一級審計機關協商後,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署審計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請國務院總理批准後實施。

審計機關職責履行的監督

審計機關職責履行的監督如下:

1、審計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上級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對下級審計機關的質量檢查、被審計單位申請複議或提出的申訴、媒體的報道和公眾的舉報等渠道,發現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也可以直接予以變更或撤銷,強化對下級審計機關的監督。

2、審計系統的外部監督。主要有:一是人大和政府的監督,包括人大和政府對審計機關的指示和要求,政府通過辦理審計行政複議事項或裁決事項實施的監督;二是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包括司法機關通過審理審計行政訴訟案件實施的監督,有關部門通過調查處理審計移送事項實施的監督等;三是被審計單位的監督,包括被審計單位通過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提出異議、對審計決定不服依法採取救濟措施或提出申訴等方式實施的監督;四是社會公眾的監督,包括通過群眾舉報、媒體批評性報道等實施的監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