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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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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依法登記成立、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進行業務指導的全省非贏利性的自律性社會團體[1],2003年7月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機構和個人自願發起設立廣東省土地估價師協會,2011年9月5日經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核准更名為廣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協會秘書處在廣州市東山區環市東路450號701、703室辦公。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聯合全體會員忠實於土地估價與土地登記代理事業,恪守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執行土地估價和登記代理規範;實施自律管理,引導會員提高執業素質,規範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為;發揮政府、社會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估價師和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專業特點、地位及利益;推動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理論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增進交流,擴大影響;依法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在土地方面的權益;充分發揮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業務範圍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研究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機制,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行業政策及立法建議,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執業,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改善執業環境,提升行業地位;

(三)負責廣東省內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執業註冊及會員登記管理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執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執業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程序對違反執業準則、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的會員進行相應處理或處罰;

(五)受理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調解和裁定;

(六)組織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為會員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信息服務,組織會員進行後續教育和考核,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提升整體技術水平;

(七)根據規定經有關部門授權委託開展土地估價機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資信評級,推動誠信建設,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開展各項有關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的評比活動,表彰對協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提升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八)承擔全國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廣東考區的考務工作;

(九)編輯出版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書刊、資料,提供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信息,建立有關網站,開展行業宣傳;

(十)開展國內、國際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代表廣東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參加國際有關組織的活動、簽訂合作協議;

(十一)承擔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廣東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 Dong Association of Land Valuers and Agents,縮寫為GDALV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廣東省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土地登記代理資格及從事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聯合全體會員忠實於土地估價與土地登記代理事業,恪守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執行土地估價和登記代理規範;實施自律管理,引導會員提高執業素質,規範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為;發揮政府、社會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估價師和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專業特點、地位及利益;推動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理論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增進交流,擴大影響;依法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在土地方面的權益;充分發揮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建設中的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社團登記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研究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機制,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行業政策及立法建議,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執業,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改善執業環境,提升行業地位;

(三)負責廣東省內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執業註冊及會員登記管理;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執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執業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程序對違反執業準則、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的會員進行相應處理或處罰;

(五)受理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調解和裁定;

(六)組織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為會員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信息服務,組織會員進行後續教育和考核,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提升整體技術水平;

(七)根據規定經有關部門授權委託開展土地估價機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資信評級,推動誠信建設,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開展各項有關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的評比活動,表彰對協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提升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八)承擔全國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廣東考區的考務工作;

(九)編輯出版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書刊、資料,提供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信息,建立有關網站,開展行業宣傳;

(十)開展國內、國際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代表廣東土地估價和土地登記代理行業參加國際有關組織的活動、簽訂合作協議;

(十一)承擔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並分為估價和登記代理兩個組別。團體和個人會員包括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註冊從事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業務的機構為協會執業團體會員,在執業團體會員中註冊的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協會執業個人會員。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教學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企事業單位及相關評估諮詢、代理機構,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成為非執業團體會員;經有關方面推薦,從事土地管理和評估諮詢研究、教學的專家,以及專職從事土地估價管理、地籍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成為非執業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團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二)擁護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從事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或相關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受理入會申請,經協會專門委員會審查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協會常務理事會保留拒絕申請權;

(三)繳納會費;

(四)向社會公告,頒發會員證;

(五)執業會員自執業註冊登記發證之日起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獲得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其他法定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維護行業聲譽和協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道德,執業準則、執業規範及執業紀律;

(三)執行協會的決議,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學術等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維護和增進會員間的團結與合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其他法定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方式和標準按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結果執行,區分土地估價、土地登記代理兩個組別,完成註冊後繳納相應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請,並在退會生效前清償會費。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辦理註銷手續,協會保留追繳所欠協會會費的權利,退會者已繳納的會費不予返還。

協會會員證書為協會財產,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終止會籍均須按要求歸還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由協會專門委員會對其作出勸戒、內部通報批評、警告或公開譴責,對情節嚴重的由常務理事會給予其勸退或撤銷會員資格並視情況作出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入會申請的處分。

參考文獻

  1. 社會團體辦理攻略 ,搜狐,2019-04-02
  2.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價值理念,搜狐,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