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黑龙江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广东省黑龙江商会 是由黑龙江省在粤相关企业发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证号:粤社证字第1178号) [2] 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1]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的政治领导和业务指导。是连接粤龙企业经济总部所在地,是联结粤龙两地经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黑龙江商会(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Chamber in Guangdong)。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黑龙江省籍企业及人士在粤投资兴办,经粤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省际、市际经济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经营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一)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三)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服务、加强会员与广东省和黑龙江省两地政府联系为手段,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黑龙江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商会[2]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介绍两地投资机会和营商环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会、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黑龙江籍企业及人士投资兴办,经粤工商部门记注册。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持有在粤身份证。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证件。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五)会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广东省(地市)身份证。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秘书处发给荣誉证书。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退会,并收缴会员证。退会人员当年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经本会研究决定后劝其退会,并收缴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并收缴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视频
广东省黑龙江商会 相关视频
参考文献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搜狐,2021-05-08
- ↑ 商会靠什么盈利 ,搜狐,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