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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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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广东惠阳 出生 1931年5月17日 逝世 2013年10月16日 职业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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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子明,GBS,1931年5月17日-2013年10月16日),香港资深法官,1994年至1999年任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
简介
廖子明曾于香港和英国两地接受教育,1957年和1959年先后考获英国和香港的执业大律师资格,其后于1973年10月奉委御用大律师,同年12月加入香港司法部成为法官。出任上诉庭法官以前,他历任地方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原讼庭按察司等职,任内曾审理九龙交通部集体贪污案,又出任过法律改革委员会刑事诉讼保释问题小组委员会主席,就保释政策展开研究。他在业内以秉公审案和耐心著称。
廖子明一家与中国共产党关系密切,其父廖恩德曾任广东省政协委员,胞妹廖瑶珠是第七及第八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他本人也富亲中色彩,在任法官期间曾经访问中国大陆。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夕,他有意竞逐香港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的席位,但却被指亲中形象过于鲜明而落空。
生平
早年生涯
廖子明祖籍广东惠阳,1931年5月17日生于香港,[1][2]父亲廖恩德是执业西医,母亲名郭美球。[3][4]廖子明在家中六兄弟姊妹中排行第二,他的兄长廖子照是化学博士,在美国生活和工作;[3][4]胞弟廖子光同样侨居美国,在当地大学任职建筑系教授;[3][4]他的三名胞妹依次名廖瑶珠、廖琼珠和廖玲珠,其中廖瑶珠是执业律师。[3][4]
廖子明一家与中国共产党关系密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廖承志是他们的亲戚;[4]他的父亲廖恩德曾长年兼任新华社香港分社诊所主任,也是广东省政协委员;[4]胞妹廖瑶珠更曾获中方起用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港事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和第七及第八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等。[4]
廖子明早年受教于香港华仁书院,1950年至1953年就读香港大学,是马礼逊堂宿生。[5][6]毕业后,他前赴英国深造,主修法律,1957年7月考获英国执业大律师资格。[5]在英国执业两年后,他在1959年3月返港成为执业大律师,并自设律师楼经营业务。[5][2]
法律生涯
廖子明在香港从事私人执业长达14年,控辩两方也曾代表过。[6]他参与过较著名的案件,计有在1965年香港银行挤提风潮期间,于当年5月伙同另一大律师贝纳祺代表208名债权人入禀,要求禁制香港政府透过高等法院向陷入经营困难的广东信托银行发出清盘令,以维持债权人的权益。[7][8]惟行动并不成功,广东信托银行最终仍被迫宣布破产。[7][8]
廖子明私人执业多年来的收入甚丰,但他晚年接受访问的时候形容自己“帮的统统是坏人,内心很不舒服”,[9]因此当他在1973年10月奉委御用大律师后,便急不及待地于同年12月选择加入司法部(后改称司法机构),出任地方法院法官。[10][11][9]他随后于1980年升任高等法院原讼庭按察司(后改称大法官),1994年再出任上诉庭大法官(香港主权移交后改称上诉庭法官)。[9]
任职司法部26年间,廖子明在业内以秉公审案和耐心著称。[12]他还时刻避免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每次审理胞妹廖瑶珠或其律师行有份参与的案件时,他都会作出申报;[12]有次审理一宗涉及一家中资国货公司的诉讼时,他甚至详细申报持有该百货公司的折扣卡,以示公允。[12]此外,他任内曾推动法庭内使用中文聆讯,又于1978年至1989年兼任汶莱司法专员。[12][6]
廖子明审理过的一些重大案件包括在1976年主审涉及皇家香港警队的九龙交通部集体贪污案。[13]该案于当年8月审结,审讯历时三个月,先后多达12人被裁定贪污受贿等罪名成立。[13]另外于1980年1月,他在覃锡铮持枪行劫和杀警案中,根据陪审团建议裁定覃锡铮谋杀罪名成立,依例头戴黑纱判处被告死刑(后按惯例由港督麦理浩爵士特赦,改判终身监禁)。[14]1989年10月,他审理另一宗由八珍创办人伍伟森死后引发的争产案时,罕有地援引《大清律例》,[15]指出男丁只可同时拥有一名在生的正室妻子,故裁定伍伟森在世的两名妻子,只有先娶的一位可获正室名份,因此也只有一位正室有权保管遗产。[15]
在法庭以外,廖子明还于1985年4月获委任为法律改革委员会有关刑事诉讼保释问题的小组委员会主席,就保释问题展开研究。[16]委员会随后于1989年12月完成《刑事诉讼的保释问题报告书》,[16]该报告书除了提出确立保释的权利,[17]强调保释应该是任何罪行所有被告都应有的一项普遍权利外,又订出各种例外情况、规范为保释订下额外条件的安排,以及加重违反保释规定的罚则。[18]报告书的建议后透过《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在1994年得到立法局通过而落实。[18]
与父亲廖恩德和胞妹廖瑶珠一样,廖子明在任法官期间也富亲中色彩。[12]早在1985年,他已经随时任首席按察司罗弼时爵士、以及按察司李福善、杨铁梁和贾施雅组成代表团出访北京和西安,以了解中港两地法制的差异;[19]后来他又曾以香港本地法官协会主席身份率团访问中国大陆,以加强两地司法人员交流。[20]1985年,传媒还披露中方曾招揽他出任香港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其中一名委员,但他为免其法官身份引起尴尬而婉拒任命。[21]1995年11月,亲中报章《文汇报》引述廖子明在一个场合上附和中方立场,对港府制订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加以批评,认为条例不利于香港司法制度,也会损害执法部门维持治安的效能;[22][23]不过,司法机构发言人随后否认廖子明接受过《文汇报》的访问。[22]
晚年生涯
廖子明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夕曾与私人执业的御用大律师李国能,争逐香港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的席位,但他最终因被指亲中形象过于鲜明而落空。[12]主权移交后不久,他于1999年8月从上诉庭退休,退休前于同年7月获特区政府颁授金紫荆星章,以肯定他多年来在司法界的表现。[24]退任法官后,他曾在香港城市大学和北京大学兼任法律教授,又任中国法学会理事;[25]2003年非典型肺炎肆虐香港期间,他还于当年4月获浸会医院委任到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出任主席,负责调查院方被指涉嫌隐瞒疫情的指控。[12]
廖子明退休后也曾发表不少政论,当中包括在2003年表态支持特区政府就备受争议的《基本法》第23条展开立法工作,以及在2005年支持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立场与抵制方案的泛民主派相左。[12]此外,他又先后写过How Are We Judged?和《惊涛岁月中的香港黑社会》两本著作,回顾自己的法律生涯,而后者也特别探讨香港黑社会在1997年后受到的冲击。[9][25]
2012年初,香港大学外科系前系主任黄健灵教授被控亏空公款的时候,曾在法庭上披露他曾向五名资深法律界人士、包括两名退休法官寻求法律意见,并指综合各人意见后认为他在事件发生初期可自行处理,无需报警。[26]经控方要求下,黄健灵后来披露两名资深退休法官分别是廖子明和已经身故的梁绍中,引来传媒报导。[26]廖子明到晚年仍在香港过著正常的退休生活,[25]2013年10月16日凌晨时份,外出用膳的他返回半山区寓所后怀疑心脏病发,其后被本已就寝的妻子发现倒毙于浴缸中,终年82岁,[12][2]与他相识逾30年的执业资深大律师清洪等多名法律界人士,均对其逝世表示哀悼。[25][2]
个人生活
廖子明于1954年在英国伦敦娶外籍女子安娜玛丽·马伦特(Annemarie Marent)为妻,[3][27]他生前曾是香港会会员。[28]
部份著作
- Liu, Benjamin T. M., How are We Judged?. Hong Kong: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2000. ISBN 978-9-62937-053-4
- (直译:廖子明著,《我们如何被审?》。香港: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00年。)
- Liu, Benjamin T. M., Hong Kong Triad Societies before and after the 1997 Change-over. Hong Kong: Net e-Pub., 2001. ISBN 978-9-62861-558-2
- (中文版:廖子明著、孙卫忠译,《惊涛岁月中的香港黑社会》。香港:网上电子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ISBN 978-9-62864-217-5)
荣誉
参考文献
- ↑ "Liu, Benjamin Tsz Ming" (retrieved on 20 October 2013)
- ↑ 2.0 2.1 2.2 2.3 Wong (17 October 2013)
- ↑ 3.0 3.1 3.2 3.3 3.4 〈讣文〉(1988年3月15日)
- ↑ 4.0 4.1 4.2 4.3 4.4 4.5 4.6 〈名西医廖恩德逝世〉(1988年3月15日)
- ↑ 5.0 5.1 5.2 〈廖子明奉委御用大律师〉(1973年9月20日)
- ↑ 6.0 6.1 6.2 Cheng (2002), p. 125.
- ↑ 7.0 7.1 〈纳祺大律师代表二百零八名债权人反对银行清盘结束〉(1965年5月9日)
- ↑ 8.0 8.1 〈廖子明大律师陈词不同意颁发调节令〉(1965年5月16日)
- ↑ 9.0 9.1 9.2 9.3 〈曾角逐终院首席:退休法官廖子明逝世〉(2013年10月17日)
- ↑ 10.0 10.1 〈何伯励方栋廖子明奉委为御用大律师〉(1973年10月7日)
- ↑ 〈两御用大律师分别出任法官〉(1973年12月2日)
- ↑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上诉庭前副庭长廖子明逝世〉(2013年10月17日)
- ↑ 13.0 13.1 〈九龙交通部集体贪污案审结,五名被告分别判囚〉(1976年8月7日)
- ↑ 邓翼群(2012年),页76。
- ↑ 15.0 15.1 〈两妇为巨额遗产兴讼,法官引大清律例裁决〉(1989年10月11日)
- ↑ 16.0 16.1 《刑事诉讼的保释问题报告书》(1989年12月),页1至2。
- ↑ 〈法改会报告书提建议,编订法则确立保释权〉(1989年12月20日)
- ↑ 18.0 18.1 〈法改会刊物:《刑事诉讼的保释问题》〉(造访于2013年10月20日)
- ↑ 〈罗弼时偕四位按察司北访谈中港司法制度〉(1985年10月21日)
- ↑ 《中国法律年鉴1997》(1997年),页1114。
- ↑ 〈邓莲如陈寿霖廖子明等原在谘委名单榜上有名〉(1985年11月29日)
- ↑ 22.0 22.1 《中国时报周刊》(1995年),页120。
- ↑ 赵文宗(1999年),页146。
- ↑ 24.0 24.1 〈一九九九年授勋名单〉(1999年7月1日)
- ↑ 25.0 25.1 25.2 25.3 〈前法官廖子明浴缸猝死〉(2013年10月17日)
- ↑ 26.0 26.1 〈法庭:黄健灵两军师法官曝光〉(2012年2月8日)
- ↑ "England & Wales marriages 1837-2008" (retrieved on 13 February 2014)
- ↑ 梁福麟(1996年),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