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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追索權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匯票追索權,是指匯票到期不獲付款、到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持票人依法向匯票上的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其他法定款項的票據權利。
追索權是票據法上的重要制度。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不能或者有可能不能實現時,追索權制度使得持票人可以向所有的票據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以及利息和費用,其債權獲得最終實現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從而增加了票據的信用。《票據法司法解釋》第五條將付款請求權稱為「第一順序權利」,將追索權稱為「第二順序權利」。
匯票追索權的當事人
(1)追索權人。依法享有追索權的人,包括最初追索權人和再追索權人。最初追索權人,是享有匯票票據的最後持票人。有關的匯票票據債務人在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償了相應的債務後,就享有了作為持票人的權利,享有再追索權,有權向其前手進行再追索。再追索權人,可以包括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其中,關於保證人的追索權,《票據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保證人清償匯票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前手的追索權。」
(2)被追索人。追索權人的追索權所針對的義務人,稱為被追索人,或者償還義務人,其負有償還匯票票據金額、利息和法定費用的義務。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被追索人包括背書人、出票人、保證人、承兌人。其中,承兌人既是付款義務人,也是被追索人。在其作為被追索人而承擔票據責任時,其票據義務的範圍不限於票據金額,還包括利息和費用。
匯票追索權的取得與保全
追索權是第二順序的票據權利。與付款請求權不同,須滿足更多的條件時,才能夠取得該權利,並且,在特定情形下,票據權利人還會喪失對部分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
(1)到期追索權的發生原因。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在解釋上,在匯票到期時因為付款人的原因而發生客觀上無法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例如,票據所記載的付款場所並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等。
(2)期前追索權的發生原因。對於遠期匯票來說,持票人還可能在到期前取得追索權。在票據記載的到期日到來之前,如果發生了特定的事由使到期付款已經不可能或者可能性顯著降低,法律賦予了持票人在到期之前就進行追索的權利。這種追索權,稱為「期前追索權」。
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權的情形主要有: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但是,我國當前的匯票一般不存在個人作為付款人的情形。即使是商業承兌匯票,也是在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使用。《票據法》該條規定的是一般法理。
(3)追索權的保全。如上文所述,持票人須遵期提示、依法取證,才能保全其追索權。但在例外情形下,持票人可以不必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即可基於有關證據而行使追索權,而不發生喪失追索權的後果。這主要包括:在票據到期之前或者到期時,出現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產、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等情形,持票人無法對其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
此時,持票人無法取得拒絕證明,但是可以依法取得關於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有關證明(包括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付款人死亡的證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付款人失蹤或者死亡的證明或者法律文書;公安機關出具的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產的司法文書以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付款人終止業務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些文件,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持票人可以據以行使追索權。如果未取得這些文件,則不能行使追索權。
上述內容都是關於最初追索權的保全。如果最初追索權得以保全,自然可以進而發生再追索的問題。如果最初追索權因為未能保全而消滅,只有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承擔票據責任。在這種情形下,再追索權的發生餘地已經很小,即: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出票人對其清償了債務後,向承兌人進行再追索。順便提及的是,無論最初追索權還是再追索權,都可能因為消滅時效期間的經過而消滅。
匯票追索的金額
(1)最初追索權的追索金額。根據《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關於利率,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票據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支付結算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時可以請求支付的金額包括: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其中,利率標準的確定方法同上。
匯票追索權的行使
最後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最初追索權)的方式,《票據法》有詳細的規定。
首先,持票人負有及時通知的義務。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的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還可以同時通知其他(甚至全部)的追索義務人。如果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雖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持票人的直接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自己的再前手(參見《票據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其次,持票人應當確定被追索的對象。根據《票據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票據債務人的連帶責任,使得持票人獲得了很高程度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在回頭背書的情形下,持票人的追索權有限制(參見《票據法》第六十九條)。
被追索人如果依照(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金額履行了債務,則消滅了自己的債務。如果被追索人是票據上的最終債務人,包括承兌人,或者未經承兌之匯票的出票人,則票據上的全部債權債務消滅。如果被追索人是其他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句的規定,即「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也就是成了新的票據權利人,可以向其前手再追索,但是對於其後手沒有再追索權(基於《票據法》第六十九條的解釋)。
再追索權人行使其權利時,其追索義務人仍然承擔連帶責任。與上文所述相同,假如其選擇最終債務人行使權利,並且最終債務人按照《票據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金額履行債務,票據上的全部債權債務消滅。如果被追索人是其他票據債務人,其清償債務後還進一步發生再追索的問題。
無論是行使最初追索權還是再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均應交回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匯票追索權行使的效力
根據《票據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被追索人清償其債務後,其自身的票據責任消滅。並且,根據被追索人是否屬於票據上的最後債務人,來確定票據上的全部債權債務均告消滅,抑或被追索人成為新的票據權利人,進而對其前手發生再追索權。在後種情形下,抗辯切新制度適用於再追索權人與其追索義務人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被追索人不得以其對於再追索權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再追索權人,除非其相互之間有直接的基礎關係,或者再追索權人明知這一抗辯事由的存在。
參考文獻
- ↑ 中國漢字魅力無窮,搜狐,2022-11-20
- ↑ 詩酒趁年華 | 品中國文字 悟千年精魂,搜狐,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