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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是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沧州市国家行政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对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沧州市人民政府在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政区划

沧州市设新华区、运河区2个区,辖黄骅市任丘市泊头市河间市4个市,沧县、青县、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肃宁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和孟村回族自治县10个县,及沧州渤海新区[1]、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人口720万,总面积1.4万平方公里。

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对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和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落实市政府领导指示。

(七)组织起草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研,及时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八)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筛选、提供、反馈工作。

(九)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指导和检查督导工作;负责政府公务外网、办公业务资源网、协同办公、网上审批、政府网站群等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审查、清理和起草市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或参与对综合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行政执法人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部门之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受理并办理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2],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十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综合性、关键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十二)负责对地方金融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十三)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沧州市人民政府 相关视频

沧州市人民政府告知书
6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动员防控疫情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