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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快递协会(英文名:Henan Express Association)是由经营快递业务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邮政管理局,登记 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协会于2007年10月11日在河南郑州成立,办公地址设在郑州,是中国快递协会的会员单位,现任会长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程峰。

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员人数不足设立党组织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本协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协会服务,加快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的交流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促进快递行业自律,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全省性行业组织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会员单位

河南省快递协会现有300多家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中有国有快递企业、民营快递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相关社团组织,多为河南省分公司或总部,以及上下游关联企业,同时还包括河南省17个地级市快递协会。

河南省快递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协会的办公地点为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126号。

河南省快递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快递协会;英文译名:Henan Express Association;缩写:H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经营快递业务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员人数不足设立党组织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本协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协会服务,加快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的交流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促进快递行业自律,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全省性行业组织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邮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行为,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公平、公正竞争;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政府部门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行业信誉,制定行业诚信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创办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快递市场和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料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面向社会征求客户意见,反馈客户信息,引导企业不断改进快递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

(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学术论坛、业务培训、业务考察等,提高快递行业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约定的会员,可采取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2],参与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履行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行业在扶贫、环保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服从本协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六)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己交的会费不再退回。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的,本协会给予书面提醒;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