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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中文名;法定代表人 作用;依法代表法人 例子;公司的董事長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社會團體法人的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1]
定義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社會團體法人的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的章程及組織機構】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的權利】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第五百零四條 【越權訂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1、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章程所確定的自然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的訴訟地位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或代表法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民事主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或進行訴訟。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不得以法人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或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的權限可以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權力機構的限制,但該項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對第三人的效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在訂立合同時超越權限,對於這種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的標準是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權限,這個相對人就是非善意的,訂立的這個合同就不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就可以以此對抗非善意的相對人,主張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如果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訂立合同超越權限,且無過失,即相對人為善意的,則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權限而對抗善意相對人,不得主張該合同無效。
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的規定
1、法人為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須有加害他人的侵權行為。(2)須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造成損害。(3)須因執行職務的行為發生。執行職務的行為,一是執行職務本身的行為或者職務活動本身,二是與職務行為相關聯的行為。法人承擔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即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由法人承擔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規則是: (1)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的損害,由法人承擔賠償責任。 (2)法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中造成他人損害是有過錯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追償。 1、內部關係方面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法定代表人屬於雇員的範疇,如很多傳統國企;也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屬於委託合同關係。 2、外部關係方面 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即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法人行為,其後果自然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法人不得以其自身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權限限制(如源自章程或者權力機構的規定)對抗善意第三人。
參考來源
參考資料
- ↑ 法人代表與法定代表人有什麼區別?,360問答 , 201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