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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在1999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1999年12月经民政部审查同意重新登记,完成了登记注册工作。在此基础上,经过学校领导和各地校友会、广大校友以及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的努力下,新浙江大学首届校友代表大会暨浙江大学校友总会成立大会于2000年1月16日隆重召开,会议通过了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校友总会领导机构,正式宣告浙江大学校友总会成立。2013年4月,经国家民政部评估,浙江大学[1]校友总会被评为AAAA级社会组织。2015年12月,经教育部推荐,被民政部评选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浙江大学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根同源的原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于1998年9月15日合并组建成为新的“浙江大学”。 原四校校友都成为了新浙江大学的校友,总数达60万。广大校友纷纷为母校办学献计献策、牵线搭桥、慷慨解囊,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校友遍布北美、欧洲、澳洲东南亚、非洲等十几个国家及国内31个省市、港澳台地区的140个地方校友会,活跃在全球各地,并越来越成为广大求是学子在各地的家,充分发挥着凝聚校友、服务母校、回报社会的作用。

发展历史

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在1999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1999年12月经民政部审查同意重新登记,完成了登记注册工作。在此基础上,经过学校领导和各地校友会、广大校友以及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的努力下,新浙江大学首届校友代表大会暨浙江大学校友总会成立大会于2000年1月16日隆重召开,会议通过了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校友总会领导机构,正式宣告浙江大学校友总会成立。

截至2014年,遍布北美、欧洲、澳洲、东南亚等十几个国家及国内31个省市、港澳台地区的140余个地方校友会,活跃在全球各地。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大学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Zheji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浙大求是创新精神,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 加强与海内外浙大各地校友会的联系,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三) 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 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 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 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七) 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八) 统筹管理浙江大学校友活动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浙江大学(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浙江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浙江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五) 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浙江大学校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

  1. 浙江大学有哪些专业和学院及院系排名,大风车网,2020-04-23
  2.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