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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翻譯協會(原名海南省翻譯工作者協會,簡稱「海南省譯協」),是由與翻譯工作相關、對翻譯活動有興趣、熱心翻譯人才培養和翻譯服務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1]組織,也是海南省翻譯界資格最老、影響最大的省級民間團體。

協會簡介

海南省翻譯協會會員由分布在海南省各市、區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海南省譯協個人會員中,中高級(資深)會員為18人,理事15人。下設會員部、學術部、社會服務部(分為諮詢培訓和翻譯服務兩組)、宣傳及外聯部和財務部五個內部職能部門。

海南省譯協宗旨是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堅持其學術性、行業性、民間性、非營利性性質,積極開展翻譯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翻譯人才培養和翻譯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海南和全國的翻譯事業發展服務。

海南省譯協從2004年起開始籌備換屆工作。於2006年4月在海南大學旅遊學院召開了海南省翻譯協會第四次代表大會,圓滿地完成了海南省譯協承上啟下的換屆工作,選出了新的海南省譯協領導班子。這是海南省譯協順應時代發展市場經濟要求而做出的歷史性變革,是使海南省譯協真正恢復活力的關鍵一步,對于海南省譯協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海南譯協的興旺發達將對海南的外語應用產生深遠的影響,從而對海南的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為海南省翻譯協會,簡稱海南省譯協。英文名稱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Hainan (TAH)。

第二條 協會是由全省與翻譯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其宗旨是開展翻譯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翻譯人才培養和翻譯隊伍建設;進行行業指導,參與行業管理;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國內外同類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全省翻譯工作者,加強翻譯界的聯繫與合作,繁榮翻譯事業

(二)舉辦各種與翻譯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承擔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委託的翻譯業務,開展與翻譯相關的服務、諮詢、和培訓等工作;

(四)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

(五)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加強與國內外同類組織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推進中外翻譯學術交流,增進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擁護協會章程,願意加入協會的相關團體機構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一)單位會員指海南省依法成立的翻譯社團、從事與翻譯相關的業務或支持翻譯事業、依法成立的機構和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指從事翻譯專業工作或與翻譯相關的業務工作,並取得一定業績的個人,以及支持翻譯事業並做出一定貢獻的個人。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的優先權;

(三)獲得為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

(二)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

(三)執行協會的決議;

(四)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五年,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任期內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建議。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協會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便於工作和承擔責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法人代表到屆或離職、辭職時,新的法人代表由理事大會推選,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在任期內,如果會長不能履職、離職、或辭職,由常務副會長召集理事大會,推選新會長接任。如果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不能履職、離職、或辭職,由會長召集理事大會,推選新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接任。新、老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按規定辦理所有交接手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