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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公頤
 

溫公頤(1904—1996),原名壽健,福建龍巖人,當代著名哲學家、邏輯學家、教育家,民盟盟員,中共黨員。從1947年11月到河北省立女子師範學院中文系任教,到1959年10月調南開大學參與組建哲學系,溫公頤先生在我校工作12年之久,是解放前就到校的任職時間最長的中文系主任。

個人簡介

(1904—1996年),名壽鏈,字公頤,龍巖縣(今新羅區)萬安人,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十一月生。溫公頤自幼家境貧寒,靠家族宗祠的補貼讀完小學和中學;1922年考入北京大學預科;1924年入本科哲學系讀書;1928年畢業後,到浙江吳興和湖北襄陽任中學教師;1929年夏天,應邀回北京大學任校長室秘書兼預科講師,主講《哲學概論》等課程;後歷任北大本科講師、教授等;1930年起,還兼任北京師範大學、私立中國大學、私立朝陽學院、私立華北大學教授,主講《哲學概論》、《道德學》、《邏輯學》、《中國哲學史》等課程。在北大讀書期間,1927年6月,溫公頤還曾赴南昌任江西人民通訊社主任,參加南昌起義,後返回學校繼續完成學業。由於成績優異,民國11年(1922年)夏,考入北京大學,成為當時龍巖縣僅有的一名國立大學學生。民國14年5月,經中共黨組織介紹赴南昌任「人民通訊社」主任,並拜會賀龍將軍,經歷了「八一」南昌起義。民國17年夏,畢業於北京大學文科哲學系。民國18年夏,應北大代理校長兼文學院院長陳百年先生之邀,到北大主講《哲學概論》,以哲學問題為經,以歷史闡述為緯,從淺近事例引入哲學問題,此書於民國26年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列入「大學叢書」。民國22年,應北京師範大學之聘,主講道德學(即倫理學)課程,並寫成《道德學》一書,此書於民國26年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列入「大學叢書」。 溫公頤是我國著名的邏輯學家﹑哲學家﹑教育家,曾先後撰寫了《先秦邏輯史》、《中國中古邏輯史》、《中國近古邏輯史》[1]等著作,對中國邏輯的研究做出了卓越的貢獻。墨家邏輯研究在溫公頤的中國邏輯史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用他獨特的研究視角和方法系統地揭示了墨家的邏輯思想,讓人們看到了先秦墨家學者對中國邏輯的發展所做出的貢獻。 溫公頤研究墨家邏輯具有自己的特點。他把先秦邏輯學者劃分為辯者派和正名派兩派,把墨家放在辯者派中進行研究,並與正名派詳細對比,進而確立了一種墨家邏輯研究的新思路。對於惠施、公孫龍與墨家的關係,溫公頤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他認為,墨翟在鄧析和惠施、公孫龍之間的思想傳承中起重要的中介作用,而且,惠施、公孫龍也可以歸為墨家的一支。溫公頤在研究墨家邏輯思想的時候,綜合採用了貴查原著、尊重歷史事實,中西邏輯對比,語言學等研究方法,對後人研究中國邏輯史有重要的借鑑作用。 在中西邏輯對比的基礎上,溫公頤對墨家邏輯思想進行了具體的研究。他按照西方邏輯的框架梳理出墨家邏輯的概念論、判斷論和推理論,以及墨家對邏輯思維基本規律的研究。溫公頤認為,墨家邏輯是一種內涵邏輯,將其命名為「三物邏輯」。溫公頤的墨家邏輯研究,對墨學研究乃至整個中國古代邏輯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和意義,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啟示。

探究溫公頤關於形式邏輯真實性與正確性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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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之後,我國科學發展日新月異,邏輯學也成為一門非常活躍的科學。受前蘇聯邏輯學問題討論的影響,在毛主席的倡導和帶領下,我國邏輯學界在20世紀50至60年代進行了一場歷時長且意義深遠的大討;這場大討論的實質是:一些中國學者,包括毛澤東本人,對當時具有強大影響力的蘇聯哲學思潮的冷靜思考;澄清了很多形式邏輯相關問題的誤區,解決了一些重大的理論問題;推動了形式邏輯在中國的傳播和普及,並直接影響了我國邏輯科學的研究和發展;在哲學和思想領域內也有重大影響。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局限性,這場邏輯論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五六十年代的邏輯大討論,一方而在中國現代邏輯思想史上譜寫了光輝的一頁;另一方而也給我們留下了很多的教訓和啟示。站在歷史和現實的高度去回)e}},反思這場大討論,對我國邏輯科學的發展,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形式邏輯的真實性和正確性的

問題的由來

邏輯學大討論以形式邏輯和辯證法的關係問題展開,主要集中於以下s個問題:形式邏輯的客觀基礎的問題;形式邏輯和辯證法的關係問題;形式邏輯的對象、性質和作用的問題;形式邏輯推理中真實性和正確性的關係問題;形式邏輯的修正、改造和發展方向的問題。其中,形式邏輯真實性和正確性的問題是形式邏輯中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也是這場大討論所熱烈爭論的問題之一。由於它與形式邏輯的對象、作用等問題相關,因而1959年中國哲學會在召開紀念五四運動40周年的學術研討會中,將這一問題作為討論的中心,希望這一問題的解決有助於其他幾個問題的解決。溫公頤先生也參與了這場大討論,並在總結各派論點和論據的基礎上,作出分析,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對於為什麼會出現形式邏輯的真實性和正確}h}的問題,溫先生認為,這是和形式邏輯的對象以及作用相關的,他分析了在這一問題上的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形式邏輯僅僅只研究思維的邏輯形式,至於具體內容則不是形式邏輯研究的範疇,因而形式邏輯的作用只在推論過程中,保證得到正確的結論,避免錯誤的推論,至於得到客觀真理就不是形式邏輯的事了。持這種觀點的人大致是從正反兩個方而來論證的。首先,從定義上講,形式邏輯研究的是思維的邏輯形式,研究的是我們的思維怎樣通過正確的形式來得到正確的結論。既然如此,形式邏輯只能管思維形式的正確與否,不能管思維內容的真實與否了,也就是說,正確性才是形式邏輯該研究的問題,而真實性就交給其他科學和辯證法了。其次,如果形式邏輯不僅研究正確性,還同時研究真實性,那麼就會混淆形式邏輯和其他科學的研究任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形式邏輯的研究對象是思維的邏輯形式,但思維的邏輯形式卻是以思維的內容為基礎的,而形式邏輯的作用也不只在推論過程中,還是一種認識真理的方法。持這種觀點的人大致是從以下兩方而來論證的。其一,邏輯形式和規律並不是空洞的外殼而是對這個客觀世界的反映,因而我們研究思維的邏輯形式雖然不關涉到具體內容,但是也不能全然不顧內容。具體的思維內容確實是各門科學自己的事,但是形式邏輯研究的正是各門具體科學所得到真實成果的思維活動所共同具有的正確形式。其二,為了使邏輯形式的研究不走向形式主義、唯心主義的道路,就需要聯繫思維的真實內容。

由於對形式邏輯的對象和作用有不同意見,於是對真實性和正確性之間關係就有了不同理解。前而一種認為真實性與正確性不能統一,後而一種認為正確性必須以真實性為基礎,兩者是統一的。那麼究競真實性和正確性分別指的是什麼,兩者又有什麼區別和聯繫呢?溫先生在總結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二、真實性與正確性的涵義和關係

(一)學者們對真實性與正確性的涵義及關係的討論

真實性和正確性的涵義分別是什麼?當時的邏輯學界存在着3種不同意見。

其一,以周谷城先生的觀點為代表。他在《五論形式邏輯與辯證法》中指出:一個論式的前提與結論間不矛盾叫作正確性,前提與事實相一致,叫作真實性,亦即充足理由。; Cs7 a9

其二,一些學者認為,所謂真實性,一方而指前提和結論的具體內容符合客觀現實,另一方而也指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聯繫真實地反映了客觀事物之間的本有聯繫;而正確性則是指從前提到結論的推理形式合乎推理規律和規則。如黃順基先生在《論邏輯推理中的真假與對錯問題》中提出:什麼是真實性?在我國邏輯學界的討論中,這個概念包括兩方而的意思:一方而是指判斷(或命題)的真假問題,亦即某一判斷的具體內容是否與客觀事實相一致另一方而是指推理形式有效}h}的客觀基礎問題,亦即推理形式之所以是有效的,因為它真實地反映客觀現實的必然聯繫。什麼是正確性?在我國邏輯學界的討論中,這個概念也有兩種用法:一種是狹義的用法,認為正確性只是對推理形式而言,對概念和判斷不使用正確性這一概念另一種是廣義的用法,認為正確性不僅可以用於推理形式而且也可以用於判斷。;

其三,以馬特先生為代表的認識。他在釣芝輯推理中真實性和正確性的關係問題》中指出,真實}h}除了前而兩個方而之外,還應該包括前提判斷所反映的事物客觀聯繫的性質。在他看來,正確性就是作為前提的判斷必須符合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即經過證明的真實判斷,否則便要犯根據虛假的邏輯錯誤。

正是由於對真實性和正確性的涵義存在不同理解,學界對兩者關係便自然產生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真實性和正確性是統一的,而非對立的。贊同這種觀點的學者對統一作出了3種不同的解釋。江天驥先生在《談思維的正確性和真實性的關係》中認為,正確性是真實性的一個特殊場合真實性的本質在於符合客觀實際,正確性的本質在於符合邏輯規律,而邏輯規律也是符合客觀實際的,因而正確性歸根結底也是一種真實性,Cal as。金岳霖先生也在《論真實性與正確性的統一》中對統一提出了看法,他認為推理不僅要求前後件關係的真實性,而且要求肯定前件的真實性。它本身就是通過肯定前件的真實性來肯定後件的真實性的。李世繁也對統一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在三段論里,當前提是虛假的時候,形式是錯誤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真實性和正確性是有區別的,形式邏輯僅僅只研究思維形式的正確性,而不研究內容的真實性。持這種意見的學者有周谷城、王方名等。如周谷城認為:真實性或充足理由不是一下就可獲得的,須我們生活於客觀事物,實踐於客觀事物,與客觀事物鬥爭,才能逐漸獲得。正確性則不然,按照邏輯規則做,就可做到。理想上,我們永遠要求論式具有真實性,具有充足理由,主觀客觀能夠一致。但事實上,我們的論式常為歷史條件所限,只能前後不矛盾,只能具有正確性。至於主觀客觀卻不一定是相一致的,即論式不一定具有真實性。四ay

第三種意見認為真實性和正確性既有區別的一而,也有統一的一而。如,向劉俊、趙民在《論推理中真實性與正確性的關係》中認為:真實性與正確性的關係問題,實際上有兩方而。真實性與正確性的統一表現在:在真實反映客觀事物的過程中,真實的前提和正確的形式是統一的,二者缺一不可。其次,形式的正確性就在於它所根據的原則的真實(三段論公理的真實性)。但必須看到真實性與正確性的區別。這種區別表現在:一個推理,其前提可以是真的,而形式結構是錯誤的。同樣,一個推理,具有正確的形式,其前提也可以是假的。推理形式的正確性並不依賴於前提具體內容的真假。

(二)溫公頤先生對真實性與正確性的涵義及關係的認識

對真實性和正確性的涵義以及二者關係,溫先生認為真實性指的是我們的思維內容要與客觀現實相符,因此思維的形式如概念、判斷、推理等都有真實性問題,Gl zss。如果符合客觀事實的概念、判斷就是真實的概念、真實的判斷,反之,則是虛假的;推理是聯結判斷的思維形式,如果這種聯結形式正確地反映了客觀事物固有的、本來的、必然的聯繫,那麼推理就是真實的,反之,歪曲了客觀事實之間的真實關係,結論就是不真實的,推理便是虛假的。而正確性說的則是推理的思維形丸在推理的過程中遵守了邏輯思維的規律和規則的就是正確的邏輯思維的規律指的是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以及充足理由律這4條基本規律;邏輯思維的規則指的是在每種推理中,按照推理的形式和性質的不同而不同的規則。遵守了推理的規律和規則,結論才會正確;反之,違反了思維規律和規則,結論就會不正確。

溫先生指出,人們在推理的思維形式有正確}h}的問題上基本達成了共識,但是在判斷的思維形式是否也具有正確性的問題上卻有爭議。有人認為在判斷的思維形式上沒有正確性的問題,因為不管判斷的思維形式真實與否,形式都是相同的,所有金屬是元素的真實判斷和所有中國人是漢人的虛假判斷,形式都是所有S是P;,因此判斷只有真實性而沒有正確性的問題。有人認為判斷不僅有真實性的問題,還有正確性的問題,因為正確的A.E.I.O四種判斷都要求主概念具有或者不具有賓概念的屬性,並且要求主概念有一定量或者全部的個體,也就是說它們有着自己的正確性要求。在所有中國人是漢人這個判斷中,不能採用所有S是P的形式,因為這個形式要求P具有全部S的量,顯然中國人中有不是漢人的,這個判斷錯把有些S是P當做了所有S是P,把I當成A了。這樣看來,虛假的判斷就有錯誤的判斷形式。

由此,溫先生得出結論:真實性和正確性有區別,兩者是不同魄前者的問題是要解答思維的內容是否和客觀現實一致,這就是說,思維本身是否正確地反映了客觀現實。如果判斷的內容正確反映了客觀對象的真實情況,那麼這樣的判斷就是真實的,由這樣的判斷所形成的推理也就是真實的推理;反之,就會是虛假的判斷和推理。而正確性所解答的問題是就思維的形式上說,是否合乎邏輯的規律與規則;合者為正確,不合者便是錯誤;。因此,真實性和正確性不同;如果忽視了兩者的不同之處,就會產生兩種極端錯誤,把形式邏輯變為一把萬能鑰匙,或者把形式邏輯消滅了。

真實性和正確性雖然有明顯的差別,但也不能完全將兩者割裂當正確性雖指思維間聯繫的一貫、沒有矛盾,但其基礎卻建立在真實性上。割斷真實性而談正確性,正確性必落空。知道正確形式所依據的規律和規則正是反映了客觀事物的必然關係。為了論證這一觀點,溫先生大致給出3個方而的論據。

第一,正確性是建立在真實性的基礎之上,思維形式之所以正確的原因在於真實地反映出客觀事物之間的本有關係。他舉了三段論中的格與式的例子來進行論證。比如,第一格AAA式之所以正確,就是因為它正確地反映了M和P與S的種屬包含關係。雖然在判斷AAA式是否正確時,可以看其是否遵守了三段論的規則,但結論之所以正確歸根結底還是因為它正確反映了種屬的必然關係。另外,邏輯的格,也就是一定的推理形式在確立之前,就己經億萬次地為人們的實踐所證明,因而有了公理的意義顯而易見,思維形式的正確性依於推論規則的真實性,而推論規則的真實性就在人們的實踐活動中建立起來。

第二,從反而來說,形式的正確必須以內容的真實為基礎,如果拋開內容的真假而只談形式的正確,就會給一些詭辯論者創造混淆是非的機會。溫先生舉了一個例子:曬」如帝國主義者誣衊我們一定要解放台灣為侵略,依帝國主義的邏輯凡以武力奪取領土權力者是侵略;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是以武力奪取領土權力;所以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是侵略。這樣荒謬的推論正是利用中詞以武力奪取領土權力者的歧義。但是,以武力奪取原來不屬於某一國家的領土權力的才能構成侵略;但台灣本來是我國的領土,一定要解放台灣正是行使我國的領土的主權,根本和大前提的以武力奪取領土權力的含義不相干。但帝國主義正就這一名詞外形上的同一來進行荒唐的詭辯。

第三,思維形式因為遵守了形式邏輯的規律和規則才得以正確,而這些規律和規則是因為正確反映了客觀事實才能夠保證思維形式的正確。例如,同一律反映客觀事物發展中的穩定性,反映客觀現實對象的內在規定性,因而我們用概念來進行思想時就要求概念本身的同一性,對於同一對象在同一時間的同一關係之下只能用同一概念來表達,而對於不同對象就要求用不同的概念去表達。 顯然,其他3條定律也是如此。其實我們所總結出來的規律,都是從實踐中來,再回到實踐中去的。在用專業、規範的話語表達出這個規律之前,我們在實踐中就己驗證過多次,甚至我們不學習這個用書而語言表達出的規律,也會使用它,只是沒有意識到而己。既然邏輯規律需要聯繫真實內容,那麼在這些規律基礎之上而定的各種邏輯規則就必然也需要根據思維形式的不同而不同。不管是邏輯規律還是規則,之所以能保證思維形式正確是因為離不開真實內容。

總之,在溫先生看來,真實性和正確性是有區別的,不能將兩者混淆,但也不能將兩者絕然分割,正確性必須以真實性為基礎,形式上的正確不可以離開內容上的真實。

三、真假與對錯的關係

由於在邏輯大討論中學者們對真實性與正確的關係存在着不同的意見,因而他們對形式邏輯管不管真假的問題給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答案。

一種意見認為,形式邏輯只管對錯,不管真假,也就是說它只管正確性的問題,而不管真實性的問題。持這種意見的學者以周谷城先生為代表,他在《式邏輯與辯證法》一文中指出:認識的真不真,是各科的事;推論的錯不錯,是形式邏輯的事。他認為思維的形式有其相對獨立性,並舉出一些內容真實而形式錯誤以及內容虛假而形式正確的例子,說明形式是否對錯是同內容真假沒有關係的,也就是說,形式可以脫離內容而獨立。

另一種意見認為,形式邏輯是一門科學,要求人們依據真實的前提來得出結論,真實的前提決定是否能推出真實的結論。持這種意見的學者如馬特先生在《邏輯推理中真實性和正確性的關係問題》一文中談到形式邏輯是否關涉內容時,明確指出:形式邏輯在研究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的過程中,卻不能不關涉認識內容,卻不能不要求前提真實。因為形式邏輯是一種科學真理,它所研究的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是從人們的具體思維實踐中抽象出來的,同時又要回到人們的具體思維實踐中去起作用的。;

上文分析了真實性和正確性的關係,得出正確性要以真實性為基礎的結論,亦即不能拋開真假來談對錯。那麼第一種意見中所提出的與之相矛盾的問題該如何解決呢?在溫先生看來,解決的方法還要從恩格斯那裡去找尋。恩格斯曾說,如果我們有了正確的前提,然後把思維規律正確地運用到這些前提上,那麼結論定會和客觀現實相符合。也就是說,要想得到一個真實且正確的推論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其一,前提是真實的;其二,推論的形式必須是正確的,必須合乎推理的規律和規則。為了更加清晰地說明這個問題,溫先生在《論真實性和正確性》中,將前提的真假和形式的對錯組合得到4種不同的結果,並逐個舉例分析。

(1)前提真實;形式正確;結論真實且正確。

(2)前提虛假;形式錯誤;結論虛假且錯誤。

(3)前提真實;形式錯誤;結論不定。

(4)前提虛假;形式正確;結論不定。

在溫先生看來,只有當前提真實且形式正確時,結論才能切實可靠;前提虛假且形式錯誤,結論必然錯誤。第一種情況比較好理解。第二種情況中,前提虛假,形式錯誤,得到的結論實際上並非如溫先生所言,虛假且錯誤。前提假,形式錯,得到的結論可能是虛假錯誤的,也可能是真實正確的。有這樣一個例子:所有的植物都是吃昆蟲的,豬籠草是吃昆蟲的,所以豬籠草是植物。此例中,前提所有的植物都是吃昆蟲的為假,因為雖然有些植物的確是吃昆蟲的,但並非所有的植物都是吃昆蟲的。另外,這個例子在形式上屬於三段論第二格,按照規則應該有一前提為否定,而此例中的前提都為肯定,因而形式上也有誤,在這個前提虛假而形式錯誤的例子中,所得到的結論豬籠草是植物卻是正確的。由此看來,第二種情況,前提虛假,形式錯誤,結論是不定的。在第三種情況中,前提真實且形式錯誤,得到的結論可能不正確,也可能是真實的,前者是因為推理是聯結判斷的思維形式,這種聯結必須要反映客觀現實之間的必然關係,否則聯結兩個沒有必然關係的兩個判斷,便在形式上是不正確的,因而得到的結論也是不正確的;而真實前提通過不正確的形式還能得到真實的結論,則純屬偶然。同樣的道理,第四種情況中,前提虛假但形式正確,得到的結論也可能真實,也是由於巧合。

根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結論的正確是建立在內容的真實基礎上的。溫先生將內容的真實分為兩個方而:一是判斷本身的內容;二是判斷之間關係的內容。正確的形式反映的是判斷之間關係的真實內容;錯誤的形式便是扭曲了判斷之間關係的真實內容。至於周谷城先生所提出的思維形式具有獨立性,似乎與真實性和正確性統一關係相矛盾的問題,對此溫先生作了很好的說明:一個合乎邏輯的、確切可靠的推論必然是正確的,又是真實的。真實性和正確性在合乎邏輯的、確切可靠的推論中是統一的。在不確切可靠的推論中,形式的正確和內容的真實就有些不統一的情況。從真實推論總結出來的正確論式中往往被套入一些虛假的內容,因而造成錯誤的論斷。這就說明了人們從千百萬次的實踐過程中總結出真實推論所共有的形式之後,這些形式具有相對獨立。然而我們決不能根據這種相對的獨立性就說形式可以離開內容,正確性可以撇開真實性 總之,形式的對錯關係到內容的真假,而內容的真假包括判斷本身的真假以及判斷之間關係的真假。溫先生從真、假、對、錯之間的關係出發進一步闡明了真實性與正確性的關係:真實性是正確性的基礎,不能拋開真實性而空談正確性。

四、形式邏輯的對象與作用

真實性和正確性的問題是和形式邏輯的對象與作用的問題緊密相連的。既然真實性是正確性的基礎,那麼形式邏輯研究對象除了思維形式的正確性,是否還包括思維內容的真實性呢?

溫先生認為:某一思維的具體內容的真實問題是各科的研究對象,但各科所共有的真實推論的共同形式以及這一共同形式所反映的共同真實內容卻是邏輯研究的對象。具體說來,形式邏輯的研究對象是思維的邏輯形式及其規律、規則,它並不研究思維的具體內容。事實上,形式和內容是統一不可分割的,但是我們可以將形式從其中抽出來,作為單獨的研究對象,這正是形式邏輯這門科學所研究的。

但是,對於如何研究思維形式的問題,溫先生認為有聯繫思維內容的必要。他在《研究思維形式能夠完全撇開思維內容嗎》一文中明確提出:我認為對于思維形式的研究不能完全撇開思維內容,而必須聯繫思維內容。他從兩個方而來論證自己的觀點。一方而,關于思維形式正確與否的檢查不能完全脫離思維內容。正確的思維形式一定是正確反映了客觀對象的必然關係,比如正確的概念就會正確反映出客觀對象的內涵和外延的關係;正確的判斷就會正確反映出客觀對象所具有的屬性之間相容或不相容的關係,或者是其中一個對象對另外一個對象的相容或不相容的關係;正確的推理就會正確地反映出客觀對象之間的本有關係。如果完全拋開了思維的內容,那麼就無法斷定思維形式是否正確了。另一方而,從正確思維形式的根源方而來說,思維形式也離不開思維內容。形式是某種確定內容的形式,正確的形式是從正確的內容中總結而來的,因此對思維形式的研究必須聯繫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實踐中有效的思維活動,這樣才能總結出新的正確的思維形式。所以說不論從檢查思維形式的正確方而來看,還是從研究正確思維形式的根源方而來看,關于思維形式的研究都是不能離開思維內容的。不僅思維形式的研究不能離開思維內容,思維規律也離不開思維內容,比如同一律、充足理由律等都不能離開客觀事物的具體內容。

溫先生還從人類思維發展的歷史以及邏輯學發達的歷史角度,進一步論證了研究思維形式和規律不能僅局限於現有形式和規律,而需要從真實的內容出發古代亞里士多德根據當時各種科學研究的材料總結出三段論的邏輯形式和矛盾律等思維規律,到了近代培根又認為三段論的演繹推論不足以發現自然奧秘,提出三表法程序表或比較表)的歸納研究形式。萊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律來補充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不足。革命導師馬克思、恩格斯更提出辯證邏輯的思維形式和規律,於是邏輯科學的研究起了質的突變。;可見,邏輯學確實是從低級階段逐漸發展至高級階段,並且還將繼續向前發展的,這都是同思維內容的發展密切相關的。在人民群眾生產實踐中,邏輯思維的方法也在發展,邏輯不是少數專家的專利,廣大人民群眾是運用邏輯推理解決實踐問題的高手。提出了要修正地研究邏輯,溫先生認為,修正形式邏輯需要從兩方而入手。他認為:一方而必須在辯證唯物主義的原理指導下去除以往唯心主義的毒素;另一方而必須結合當前生產的實際、各種科學研究的實踐從磅礴發展的新的思想浪潮中,總結出一些新的思維方法,衝破舊有的形式的藩籬,解除從中古時代遺留下來的煩瑣成分,真正做到邏輯科學為當前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在形式邏輯的作用問題上,溫先生堅持認為,形式邏輯是表述真理和論證真理的工具,同時也是認識真理的工幾因為形式邏輯的形式和規律既然是從科學研究和生活實際中總結出來,從許多科學真理的發現和實踐問題的解決中抽象出來,那它就自然可以擔任新的真理的發現和新的實踐問題的解決。

五、真實性和正確性關係討論的

影響與啟示

通過分析邏輯大討論中關於真實性和正確性問題討論的內容及歷史過程,我們可以看到在討論中所暴露的兩種不正確的表現。其一是在討論中,在概念的解釋上,將正確性解釋成真實性,導致認識上的錯亂,影響了討論的效果。其二是在討論中,將論式的正確性同內容的真實性之間的關係問題直接等同於形式邏輯是從哪方而來研究思維的問題,也干擾了邏輯討論合乎邏輯地進行下去這不僅反映了一些學者的辯論技巧問題,而且更重要的是暴露了一些學者自身的邏輯素養有待提高。.而許多老一輩學者包括溫先生,在討論中秉承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勇於探索、追求真理的精神,及其為邏輯科學研究作出的貢獻給予我們很多啟示。

溫先生在此次邏輯大討論中對於形式邏輯的真實性和正確性關係問題的見解,也直接影響了他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對中國邏輯史的研究。通過中西邏輯的比較,他第一個對先秦邏輯思想的特質給出內涵的邏輯的概括與界定:西方邏輯側重於外延方而的分析(即類的推衍),從量的方而入手,推論的準確度較高。為求推論更準確,他們又逐漸把邏輯轉到數理方而,產生了數理邏輯。這是西方形式邏輯的一個重要發展。中國邏輯較側重於概念、判斷、推理的實質性研究,較少注意形式方而的分析。所以從這方而說中國邏輯稍遜於西方和印度的邏輯。但中國邏輯的研究結合我國語言的特點,也有其獨到之處。中國邏輯不糾纏於形式,而注重思維實質性的研究,所以它可以避免西方或印度邏輯的煩瑣之處這樣的邏輯,我們也可稱之為內涵的邏輯,以別於西方的外延邏輯。C97 as雖然受時代的影響,溫先生的中國古代邏輯思想研究仍然套在傳統形式邏輯的框架內,但他關於中國古代邏輯思想特質的見解,無疑也是當今中國邏輯史研究中的邏輯與文化研究思路的重要啟示之一。

自18世紀康德在其《純粹理性批判》中最先使用形式邏輯來指稱亞里士多德所奠定的邏輯學後,它就被廣泛使用。20世紀80年代以前,中國的邏輯學教材也基本上都是形式邏輯。又由於受20世紀20年代英國邏輯學家凱因斯在其式邏輯》一書中所說的邏輯一定是形式的,或者至少是非實質的,的影響,一般人對於邏輯的理解往往是脫離實際內容的抽象化、形式化的東西。直至今天的邏輯學教學中,當年邏輯大討論所關涉到的邏輯的真實性與正確性的涵義問題、關係問題,以及邏輯是否只管對錯不管真假的問題,始終是學生要追問且是教師繞不過去的主要問題。重新回顧這一場邏輯大討論對於這些問題的討論,繼而梳理溫先生的理論探討,我們可以對這些問題乃至邏輯本身以及在中國邏輯史研究等方而,有更加深入的認識。

個人成就

  《哲學概論》與《道德學》兩本書由台灣商務印書館多次重印,產生廣泛影響,受到台灣學術界的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主要從事邏輯學的教學與研究。他採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的生動事例,編寫《邏輯學》一書,1958年由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這是中國學者以馬列主義為指導編寫的系統的形式邏輯教材之一。該書出版後為許多高校用作教材,再版達六七次。1959年,他又結合工農業生產中許多發明創造的實例,寫出《類比推理在實踐中的應用》一書,由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對當時普及邏輯知識起了積極作用。   1959年,溫公頤由河北北京師範學院(時任中文系教授兼主任)調至天津南開大學,創辦哲學系。在任哲學系主任期間,兼授中國哲學史,重新編寫20萬字的《中國古代哲學史》,書未完成,遭「文革」浩劫,研究被迫中斷。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在多年從事邏輯學和中國哲學史教學的基礎上,開始研究中國邏輯史。1978—1991年,陸續完成《先秦邏輯史》、《中國中古邏輯史》、《中國近代邏輯史》等,總計約70萬字,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邏輯史觀及其研究中所遵循的原則、所運用的方法是溫公頤中國邏輯史研究中的兩個重要側面。前者主要涉及中國古代有沒有邏輯 ?中國邏輯史研究的對象、範圍、目標指向以及中國邏輯的基本走勢等 ;後者主要涉及實事求是、發展的觀點以及比較的方法、語言學的方法、邏輯與歷史統一的方法等。   溫公頤主編的《中國邏輯史教程》是國家第一部供高校使用的邏輯史教材,1992年獲全國優秀獎;《先秦邏輯史》獲首屆天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他指導的南開大學邏輯學專業教學工作,獲1989年普通高校優秀成果市級二等獎。 [2] 溫公頤先生在運用中國邏輯史研究方法的過程中,既遵循邏輯史研究的一般規律,又注意中國邏輯史的自身特點,主要從中國邏輯發展的不同階段、各個邏輯家自身、不同邏輯學說的創新內容、形成過程及邏輯方法等五個相互聯繫的方面,靈活運用相宜的研究方法,實現了其特有的中國邏輯研究思路與體系。 [3]   溫公頤歷任北京市政協委員、天津市政協委員、中國邏輯學會學術顧問、中國邏輯與語言函授大學顧問、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委員會顧問、天津哲學學會會長、邏輯學會會長等。1983年,國務院任命他為博士學位研究生導師。溫公頤為中國哲學與社會科學的發展作出了貢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