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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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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简称监警会,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缩写:IPCC)是香港的一个法定机构,全部成员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其前称为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监警会的职责是监察和覆检香港警务处投诉及内部调查科所调查的个案,但监警会并没有获授予法定的调查权力[1],只能向警方提供意见,希望警队接纳。
历史
创建及发展
监警会前身为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组成的警方投诉事宜常务小组。于1986年,当时的总督把常务小组改组为一个非法定但独立的投诉警方事宜监察委员会,在1994年12月改称为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简称警监会)。 1996年7月向当时的立法局提交条例草案,草案全体委员会通过了多项当局无法接受的修正,当时的保安司于1997年6月撤回该条例草案。
2007年7月,再次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把原有的警监会转为法定机构。经过9个月的审议,于2008年7月通过《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警监会亦于同日转为法定机构,并改称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简称监警会)。
于2010年,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主席翟绍唐表示大部份投诉涉及疏忽职守等轻微指控,部份投诉人更是恶人先告状,滥用机制。于2010年4月,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和警队成立警队预防投诉警察委员会,研究"优化"制度,以防止市民滥用投诉机制。市民透过监警会投诉警察不当行为的空间进一步收窄。至2014年雨伞革命及2019年反修例冲突,监警会已被市民广泛认为无能力调查及监管警方的不法行为,当中由以元朗袭击事件、太子警暴事件等最为严重。
职权范围
职能
根据《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2],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共有4大职能,包括:
- 监察警方处理市民投诉的方法,并于适当时驳回投诉。
- 间中覆检导致市民投诉警务人员的各类行为的统计数字;覆检警方的工作程序,找出引起投诉或可能引起投诉的不当之处并协助掩饰。
- 适当时,向香港警务处,或在有需要时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权力
条例赋予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的权力
- 要求警方提供与须汇报投诉有关的资料或材料,以及澄清事实、差异或裁断
- 要求警方调查或重新调查须汇报投诉
- 为考虑警方就须汇报投诉作出的调查报告而进行会见
- 要求警方就对警队成员已采取或会采取而与须汇报投诉有关的行动提供解释
- 要求警方向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呈交报告,汇报就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作出的建议而已采取或会采取的任何行动
- 要求警方凡就关乎处理或调查须汇报投诉方面而建议的新训令或新手册,或对有关训令或手册作出重大修订,征询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的意见
-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成员和观察员在任何时间且未经预约的情况下,出席警方就某须汇报投诉进行的会面,或观察警方就某须汇报投诉的调查而进行的证据收集[3]
架构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属法定机构,主要由公众人士组织,其行政工作交由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秘书处处理,以协助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历任主席
参考文献
- ↑ 监警会称暂看不到须赋予调查权 认为影响力较权力重要. 香港电台. 2019-06-05 [2019-08-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6).
- ↑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 (PDF). [2010-01-2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09-07-10).
- ↑ 法定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在二○○九年四月一日成立-政府新闻网. [2010-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