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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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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是1986年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性組織。宗旨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正確、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健康發展。

2021年12月,被中國消費者協會授予「2020-2021年度消費維權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組織結構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地址:福州市鼓樓區省府路1號,郵編:350001。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處下設:

內設機構

投訴監督部

消費指導部

法律支持部

宣傳部

辦公室

法定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明確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的宣傳;

(二)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服務和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分析並公布結果,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三)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監督檢查活動;

(四)根據消費者投訴情況,不定期發布消費警示;

(五)通過新聞媒體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披露;

(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詢,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部門組織聽證;

(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八)支持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九)就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協助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能。保護消費者權益涉及二個部門以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提請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通過互聯網的強大平台,能更方便消費者行使權利。消費者之窗網站就是一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以服務消費者、服務經營者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各界為方向的信息平台,增強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輿論監督及社會監督,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經營,倡導誠信理念,開創誠信建設,共建和諧社會。

為了更好地為廣大消費者服務,充分發揮互聯網作用,消費者之窗網站現設消費建議、我要投訴、注意陷阱、規則標準、關於315誠信標誌、消費評論、關於我們等多個欄目,下設若干個小欄目,內容涵蓋了消費領域及維權工作等方面,既可為消費者提供全面、豐富、直接的消費信息,又可向企業反饋消費者的意見和需求,還能向政府部門反映消費領域有關商品和服務問題,為其制定經濟政策、消費政策和行政決策服務。消費者之窗網站也將朝着面向消費者、面向社會、面向企業的服務型、監督型和開放型的方向發展。

誠信標誌

315誠信標誌許可規則

閩消字[2006]第17號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關於企業使用《3.15誠信標誌》的許可規則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第四屆七次常委會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審議通過)

宗旨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委會)決定有條件地許可企業使用《3.15誠信標誌》。許可使用該標誌的目的,旨在通過一個統一的公益性識別標誌,讓消費者消費時正確選擇已經做出誠信承諾並由省消委會統一擔保的商品和服務。同時此標誌也是消費者響應誠信,經營者立足誠信的良性互動載體。

此外,由於一些社會組織對「3.15」的濫用,導致具有法定職能的消費者組織信譽被誤解或貶損。宣傳推廣《3.15誠信標誌》也具有保護「3.15」公共資源和消費者組織信譽的積極目的。

法律保護

福建《3.15誠信標誌》是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具名並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申請註冊保護的公益標誌,任何單位及個人,未經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對假冒和違法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使用範圍條件

1、《3.15誠信標誌》使用申請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福建省境內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或提供服務的企業;

(2) 具備法人資格,有國家法定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書及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3) 國家已開展安全、衛生及其它屬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應取得相應的證書;

(4) 已通過GB/T19000—IS09000系列標準認證或本行業權威認證機構的認證文件;

(5) 產品及服務已面市三年(含三年)以上,且連續兩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未發現不合格及重大投訴事件;

(6) 企業擁有合法專用的商標,產品及服務有較高的知名度並有相適應的售後服務承諾及售後服務網絡;

(7) 有關行業協會 [2]、各級消委會有效擔保或已參加「先行賠付」的協議企業或提供足夠財產擔保的企業。

2、使用《3.15誠信標誌》的企業應作出以下承諾:

(1)所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含服務)安全、健康、無公害;

(2)生產銷售過程符合環保要求;

(3)照章納稅;

(4)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法規;

(5)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發生消費爭議時,自願接受福建省各級消費者委員會的調解,並積極、主動解決消費爭議;

(6)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發生消費爭議時,自願接受福建省各級消委會的調解,並積極主動解決消費爭議;

(7)因違反以上承諾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宜繼續使用《3.15誠信標誌》的,願意放棄《3.15誠信標誌》使用權,並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