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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营养学会是由福建省从事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医疗、预防、保健等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繁荣和发展我省营养科学技术事业,促进营养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提高我省人民健康水平,为振兴我省经济作贡献。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福建省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Fujian Nutri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FN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福建省营养学会是由福建省从事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医疗、预防、保健等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繁荣和发展我省营养科学技术事业,促进营养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提高我省人民健康水平,为振兴我省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号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二)组织会员与广大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营养科普创作与宣传,提高全省人民的营养科学知识水平;

(三)关心和促进营养科学专业教育的发展,对会员和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

(四)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提供营养科学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主管营养师、工程师[2]等以上相应技术职称的营养及有关技术人员;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营养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

平和工作经验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并已有医师、技师、营养师等相应技术职称者;

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的团体会员有权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有权优先获得学会有关刊物和资料,有权向学会咨

询以获得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