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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员正在紧张工作原图链接来自 每日甘肃 的图片

空中交通管制(英文:Air traffic control,缩写:ATC)是指由在地面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协调和指导空域或机场内不同航空器的航行路线和飞航模式以防止飞航器在地面或者空中发生意外和确保他们均可以运作畅顺,达至最大效率。除此之外,空中交通管制的系统还会提供例如天气、航空交通流量、NOTAM和机场特别安排等的资料以协助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等作出相应的安排。踏入21世纪,随着和航空活动有关的恐怖袭击的增加,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还担当领空防卫和保护国土安全的角色,有些国家甚至是由空军来运作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例如巴西空军)。飞机在没有空中交通管制的情况下仍可以飞行,但管制的存在能有效确保飞行器的在空飞行安全。

历史

伦敦克罗艾登机场(Croydon Airport)于1921年采用空中交通管制办法,是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空中交通管制的机场[1],而世界普遍认为的第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员是美国人雅玆·雷格(Archie League) ,当时他发明了一套颜色信号旗来指示飞行员的旗号系统,风雨不改地在圣路易斯国际机场指示飞机的升降。

最初的空中交通管制是各地参考本身的道路法律得来的,世界上第一部规管航空公司的法律是美国的1926年的航空法典(Air Commerce Act (1926)),具联邦法律的地位。

现代空中交通管制的雏形始于1930年代开始,各地负责管理机场的部门(例如:海港管理局、运输部门等)纷纷在机场的管制塔装设无线电设备,让飞行员在任何天气的状况下都可以跟空管员交换机场的资讯,也不需要在降落前在机场场面上低飞(Low Approach)察瞰机场场面状况等。有了无线电等的设备后,再加上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和无方向性信标(NDB)的导航,飞航路线可以由完全依靠目视地形特征方式变成使用仪器飞行,证明了在空中交通管制下航空安全能大幅提高。

至1935年,美国数间航空公司设立了联合空管中心,防止各间航空公司的飞机在天空上相撞或者迷途。一年后,这项的工作就转移至联邦政府处理。同年,有部分使用芝加哥、克里夫兰和纽约(纽华克)机场的航空公司同意担当协调来往当地航班的角色;在1935年12月,首个航路(Airway)管制中心成立,于是,第一代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因而诞生,还是第一次对空中交通管制作出系统化。

管制概要

航空交通管制通过分隔横向(水平)和纵向(垂直)距离以确保航空器有适当的距离。航空交通管制服务提供给所有在受管空域(Controlled Airspace)的飞行器,如果飞行器离开了受管空域,进入了非受管空域(Uncontrolled Airspace)则无任何管制。航空交通管制的形式可以分为四类:

    • 完全依赖雷达并主要使用二次监察雷达(Secondary Surveillance Radar)的管制,主要为离场台(Departure),近场台(Approach)和终端管制(Terminal/Radar/Control)使用。
  • 场面管制(Field Control)
    • 目视和雷达(Primany Surveillance Radar)互相配合的管制,主要为管理跑道运用的塔台(Tower)和地面台(Ground)使用。
  • 无线电管制(Radio Control)
    • 只适用于大洋海面(例如:太平洋)上的管制,这种管制不使用雷达,飞行员需要在无线电回报飞机的位置、高度、速度和即将到达一个导航点的时间。相关的管制员就称为无线电操作员(Radio Operator)。由于不能利用雷达得悉飞机的位置,所以飞机只允许在指定的路线(例如是PACOTS)作仪器飞行(Instruments Flight)。
  • 程序管制 (Procedure Control)
    • 因地理问题令雷达不能使用而采用的管制,程序跟无线电管制相近,飞行员需在频道向管制员回报飞机的位置、高度和速度。由于有些地方采用VHF来通话,因此机师在VHF的频道不会离开频道。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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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