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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員正在緊張工作原圖鏈接來自 每日甘肅 的圖片

空中交通管制(英文:Air traffic control,縮寫:ATC)是指由在地面的空中交通管制員協調和指導空域或機場內不同航空器的航行路線和飛航模式以防止飛航器在地面或者空中發生意外和確保他們均可以運作暢順,達至最大效率。除此之外,空中交通管制的系統還會提供例如天氣、航空交通流量、NOTAM和機場特別安排等的資料以協助飛行員和航空公司等作出相應的安排。踏入21世紀,隨着和航空活動有關的恐怖襲擊的增加,空中交通管制系統還擔當領空防衛和保護國土安全的角色,有些國家甚至是由空軍來運作空中交通管制系統(例如巴西空軍)。飛機在沒有空中交通管制的情況下仍可以飛行,但管制的存在能有效確保飛行器的在空飛行安全。

歷史

倫敦克羅艾登機場(Croydon Airport)於1921年採用空中交通管制辦法,是為世界上第一個使用空中交通管制的機場[1],而世界普遍認為的第一個空中交通管制員是美國人雅玆·雷格(Archie League) ,當時他發明了一套顏色信號旗來指示飛行員的旗號系統,風雨不改地在聖路易斯國際機場指示飛機的升降。

最初的空中交通管制是各地參考本身的道路法律得來的,世界上第一部規管航空公司的法律是美國的1926年的航空法典(Air Commerce Act (1926)),具聯邦法律的地位。

現代空中交通管制的雛形始於1930年代開始,各地負責管理機場的部門(例如:海港管理局、運輸部門等)紛紛在機場的管制塔裝設無線電設備,讓飛行員在任何天氣的狀況下都可以跟空管員交換機場的資訊,也不需要在降落前在機場場面上低飛(Low Approach)察瞰機場場面狀況等。有了無線電等的設備後,再加上甚高頻全向信標(VOR)和無方向性信標(NDB)的導航,飛航路線可以由完全依靠目視地形特徵方式變成使用儀器飛行,證明了在空中交通管制下航空安全能大幅提高。

至1935年,美國數間航空公司設立了聯合空管中心,防止各間航空公司的飛機在天空上相撞或者迷途。一年後,這項的工作就轉移至聯邦政府處理。同年,有部分使用芝加哥、克里夫蘭和紐約(紐華克)機場的航空公司同意擔當協調來往當地航班的角色;在1935年12月,首個航路(Airway)管制中心成立,於是,第一代的空中交通管制系統因而誕生,還是第一次對空中交通管制作出系統化。

管制概要

航空交通管制通過分隔橫向(水平)和縱向(垂直)距離以確保航空器有適當的距離。航空交通管制服務提供給所有在受管空域(Controlled Airspace)的飛行器,如果飛行器離開了受管空域,進入了非受管空域(Uncontrolled Airspace)則無任何管制。航空交通管制的形式可以分為四類:

    • 完全依賴雷達並主要使用二次監察雷達(Secondary Surveillance Radar)的管制,主要為離場台(Departure),近場台(Approach)和終端管制(Terminal/Radar/Control)使用。
  • 場面管制(Field Control)
    • 目視和雷達(Primany Surveillance Radar)互相配合的管制,主要為管理跑道運用的塔台(Tower)和地面台(Ground)使用。
  • 無線電管制(Radio Control)
    • 只適用於大洋海面(例如:太平洋)上的管制,這種管制不使用雷達,飛行員需要在無線電回報飛機的位置、高度、速度和即將到達一個導航點的時間。相關的管制員就稱為無線電操作員(Radio Operator)。由於不能利用雷達得悉飛機的位置,所以飛機只允許在指定的路線(例如是PACOTS)作儀器飛行(Instruments Flight)。
  • 程序管制 (Procedure Control)
    • 因地理問題令雷達不能使用而採用的管制,程序跟無線電管制相近,飛行員需在頻道向管制員回報飛機的位置、高度和速度。由於有些地方採用VHF來通話,因此機師在VHF的頻道不會離開頻道。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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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