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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中央銀行

圖片來自irrawaddy

緬甸中央銀行(မြန်မာနိုင်ငံတော်ဗဟိုဘဏ်;MLCTS:mran ma nuing ngam taw ba hui bhan;Central Bank of Myanmar,簡稱CBM),系緬甸聯邦共和國中央銀行。主要負責發行緬元並實施適宜的貨幣政策,以維持緬元之價值。還負責擔任政府的經濟事務顧問,負責監管金融機構,保管外匯儲備,並以政府的名義參與國際金融事務,同國際組織進行業務往來。

歷史沿革

1885年前處於君主時代的緬甸國內使用銅幣,當時政府並無央行機構。到了1885年,英國印度侵入緬甸,隨即在緬甸國內設立印度儲備銀行分行並開始發行「盧比」貨幣。1943年日本侵入緬甸,廢止英屬銀行並發行了新貨幣,幾年後日本戰敗退出緬甸。然而不久後英國就再次入侵緬甸,後重新發行了「盧比」貨幣。
在1948年緬甸宣布獨立的前一年,自治政府頒布了《1947年緬甸聯邦銀行法》(Act of Union Bank of Burma of 1947),翌年1948年4月3日緬甸聯邦銀行成立,並依照法案接管了印度儲備銀行仰光分行[1]。但此時的緬甸聯邦銀行並沒有辦法行使全部的央行職能,無力發行本國貨幣,因而決定設立緬甸貨幣委員會貨幣管理機構,並加入英磅區繼續沿用「盧比」。

後來到了1952年7月1日,《緬甸聯邦銀行法》(Union Bank of Burma Act)發布,緬甸聯邦銀正式宣布發行緬元,而緬甸貨幣委員會則併入緬甸聯邦銀行。但國內此時仍無獨立製造貨幣的能力,所以依舊由英國承製。一直持續到1957年,緬甸成立了自己的印鈔廠,開始獨立發行貨幣。
1962年,緬甸革命政府上台,實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接着於1964年,當局發布命令將所有銀行收歸國有,到了1967年當局又頒布《緬甸聯邦人民銀行法》(People’s Bank of the Union of Burma Act),同時退出英磅區。1969年政府通過之前收繳的資本2億緬元成立了緬甸聯邦人民銀行

跟着到了1972年當局啟動行政體制改革,三年後《1975年緬甸聯邦銀行法》(Union Bank of Burma Law of 1975)頒布,緬甸聯邦人民銀行更名為緬甸銀行聯盟
1988年當局發行90元面額貨幣並無償廢止舊幣,引發國內動亂,不久後政府開始進行幣制改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於1990年7月2日,《緬甸中央銀行法》(Central Bank of Myanmar Law)發布,緬甸中央銀行(CBM)成立。
2013年7月12日,緬甸總統吳登盛簽署新《緬甸中央銀行法》並即日生效[2][3]。該法案明確了中央銀行行長的職權以及賦予央行更多獨立的自主權,使之更加符合國際管理規範。從此緬甸中央銀行脫離財政和稅收部管轄,開始以獨立機構身份運作,今後在緬甸經濟發展中將扮演更加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HOME PAGE of Central Bank of Myanmar web. Central Bank of Myanmar. [2014-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28) (英語). The Union Bank of Burma was established on 3rd April 1948 by the Act of Union Bank of Burma 1947 and took over the functions of the Yangon branches of the Reserve Bank of India. It did not have the full power of a central bank. 
  2. 《緬甸中央銀行法》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緬甸曼德勒總領館經商室. 2013-07-16 [2014-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05) (Chinese (China)). 緬甸總統吳登盛7月12日簽署《緬甸中央銀行法》並即日生效。該法共18章,分121條119款。 
  3. 《The Central Bank of Myanmar Law -2013 (Official Publications,Unofficial Translation)》 (pdf). 緬甸總統吳登盛簽署生效. 2013-07-12 [2014-12-02]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