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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总督府警察

图片来自th

台湾总督府警察台湾日治时期统治台湾的台湾总督府所设置的警察,由于日治时期台湾的行政区划频繁变更,所以连带的警察制度也经常频繁地更动。矢内原忠雄曾指出,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为典型的警察政治,警察深入地方基层,协助地方政府处理一般行政事务[1],也影响了战后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戒严时期实施的治安政策[2]

沿革

初创时期(1895-1898年)

1895年5月21日,日本依《台湾总督府临时条例》发布台湾重要警政人事,即于台湾总督府民政局内务部设置“警保课”。此时台湾的现代警察制度则源自警保课长千千岩英一于1895年6月,向民政局长水野遵提出《警察创始之意见书》;于同时期,台北县台湾县台南县的各县厅设置有警察部澎湖岛厅设置警察署。之后自日本急征警察,并分两阶段先后抵台,主要功能是维持社会秩序,反治武装抗日行动。1895年8月,改行军政,地方县厅废除改设民政支部,下辖第三课管理警察事物;同年11月,第三课亦开始负责监狱事务。

1896年4月,总督府因全岛大致平定而实施民政,地方警察机关才随地方政府成立而设置,民政支部废除改设置三县一厅,各县厅内设有警察课,各地则设置警察署;同年9月,监狱事务自警察课分离。因此时期仍不时有抗日运动,警察以防范抗日份子为要务,警察机关大致以“集团”配置的形式,在枢要之处设置警察署、分署和派出所。1897年6月,台湾总督乃木希典推动“三段警备制”,将台湾各地依治安分别由军队、警察、警察及宪兵共治,但因造成军方负担过重,且警察职权受到不当制约,其成效并不佳。

辨务署及支厅时期(1898-1920年)

1898年2月,儿玉源太郎废除三段警备制。1898年6月,中央之民政局改组为民政部,设有警保课;各县之警察课改制为警察部,内设有警务课、保安课、卫生课。原本地方警察课的部分事务改由下辖的警察署辨务署负责,辨务署下设支署,支署下再设“警察官吏派出所”,各厅则仍配置警察课及警察署。1901年11月,配合全台地方官官制废县置厅,中央之民政部设置警察本署,并废除辨务署,各厅置有警务课。1903年4月,地方厅之警务课开始负责蕃地事务。

在1901年,为强化警察功能,将总督府民政部的警保课改为“警察本署”(首长为警视总长),作为台湾最高的警察机关,得指挥各厅的警察事务,并将各地辨务署废除,在各厅设警务课,辅佐厅长管理警察事务。在厅之下,则由警部兼任支厅长,其下属亦多由警政人员充任。于1901至1902年间,警察机关大规模扩张,而此次扩张关键在于移植日本东京警察组织的“散在”模式,在地理空间上密集设立警察官吏派出所,在人口4,000人、面积5方里(77.1 平方公里)处设一派出所,并选择聚落中心或主要道路、两条以上重要道路之交会点、人群聚集地设置警察官署、派出所,派出所的建筑经费来源以辖区内保甲民捐献为主。

自1904年起,地方有鉴于经费及人力不足,开始让保甲职员辅助街庄社长事务,逐渐将台湾传统的保甲制度纳入警察辅助机关。此时期的台湾警察制度已逐渐成熟,从警察本署、厅警务课、支厅、派出所、保甲组织,共五层支警察空间阶层,至终战前无重大变革。

1909年10月,中央废除警察本署,改设内务局警察课。地方行政区划由二十厅缩编为十二厅,并将自将蕃务课从警务课独立设置。1911年10月,中央再次设置警察本署。1915年7月,地方厅之蕃务课废止,理蕃事业再度交由警察课管理。1919年7月,警察本署改为警务局

另外,总督府在1898年6月成立警察官及司狱官练习所(现址为龙山国中),以专门训练警察人员。

州治时期(1920-1945年)

1920年10月,地方行政区划由十二厅改制为五州二厅,各州、厅内分别设置警务部警务课。1926年6月,澎湖厅高雄州分离。随著郡下的街陆续升格为州辖市(基隆、高雄街于1924年;新竹、嘉义街于1930年;彰化、屏东街于1933年;宜兰、花莲港街于1940年),其陆续成立市警察署。

纪念日及纪念碑

台湾警察协会于1918年订定4月1日为台湾的“警察纪念日”。自1895年至1937年,在台湾殉职的警察共计3,561人,其中因匪徒侵袭殉职者有239人(6.7%),在蕃地殉职者有1,087人(30.5%),在其他公务上殉职者有227人(6.4%),在职病死者则有2,008人(56.4%),殉职者皆祭祀在位于东京市的靖国神社及位于台北市的建功神社[3]

台湾多处地方有纪念殉职警察的纪念碑,其中最重要的应为位在明治桥后方、台湾神社境内台湾警察官招魂碑”(战后改为太原五百完人纪念堂),每年4月1日在此举行警察招魂祭。此碑的建设计画在1903年由警察本署提出,但因日俄战争而延缓,直到1908年8月才落成。碑的正面有儿玉源太郎题之“台湾总督府警察官招魂之碑”,碑后有后藤新平之撰文,碑由小野木孝治野村一郎近藤十郎、后藤麟三郎设计;碑座的四面街有青铜浮雕,为大熊氏广所设计,其分别是土匪讨伐会议之图、水难救护之图、恶疫防止之图、土匪讨伐之图[4]

在台湾其他地方的警察纪念碑则有在三星庄三峡街、罗东郡蕃地、宜兰公园苏澳街、苏澳郡蕃地、大湖庄台中公园中寮庄北埔庄、能高郡蕃地雾社、埔里街二林街大雅庄埤头庄路口厝、东势街、东势郡蕃地明治、东势郡蕃地云山坑、东势郡蕃地白冷、大甲街鹿港街竹山街顶林、南投街嘉义公园土库街东石庄六甲庄仑背庄二仑庄油车、玉井庄屏东公园冈山街、屏东郡蕃地雾台驻在所、玉里郡蕃地喀西帕南纪念碑、关山郡逢坂等地。

组织

中央

1920年改制为五州二厅后,台湾总督府中央警务由“警务局”负责,下辖警务课理蕃课保安课卫生课。警务局长负责指挥、监督厅长、州警务部长及警视以下的警察人员,基层警察事务的直接指挥权则转由地方的州知事、厅长负责,负责鸦片戒治的台北更生院亦由警务局管辖。

地方

1920年改制为五州二厅后,市设“市尹”以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并另设“警察署”以负责警察事务;郡设“警察课”,由郡守兼掌警察权。位于游廓的妇人病院(位在基隆、台北、台中、台南、嘉义、高雄、马公),亦由地方警察负责。此时期之地方警察组织如下:

  • :设有警务部(下设警务课、高等警察课、保安课、卫生课、理蕃课),警务部下辖警察署(市)、警察课分室(郡);警察署、警察课、分室下辖警察官吏派出所(平地)、警察官吏驻在所(蕃地)。
  • :设有警务课,支厅下辖警察官吏派出所(平地)、警察官吏驻在所(蕃地)。

相关机构

参考文献

  1. 蔡秀美. 殖民统治网的尖兵──派出所与保甲、壮丁团 (PDF). 台湾学通讯. 2015, (88). 
  2. 章光明、陈添寿. 日治时期警察政治及其影响 (PDF). 台湾学通讯. 2015, (88). 
  3. 台湾総督府警务局. 台湾警察遗芳录. 1940. 
  4. 铃木惠可. 日治时期台湾的纪念碑建设与日本近代雕塑家:以大熊氏广〈台湾警察官招魂碑〉(1908) 为中心 (PDF). 现代美术学报.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