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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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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舟山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1]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或制定規範性文件。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

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市政府確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全市重大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2]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戰略和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森林和濕地生態保護修復、海域海島海岸線(港口岸線除外)整治修復和海洋生態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國土綠化工作。指導森林資源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按分工指導森林城市建設。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勘查規劃,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林業管理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改革相關工作。 參與擬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森林資源優化配置及利用。負責林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和防火設施建設,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相關工作。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以下所稱「自然保護地」均不包括海洋特別保護區)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設立、調整、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監督、協調、指導全市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

(十四)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負責海洋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按權限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參與擬訂全市海洋發展戰略、政策。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資源開發活動。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負責海洋經濟的統計及相關核算工作。

(十五)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圖工作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六)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監督實施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市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實施科技興海和科技興林戰略。

(十七)負責自然資源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縣(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負責、指導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

1.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推進 「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

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數字化轉型,提升全市自然資源管理的現代化水平,推進服務便民高效。

2.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 提升森林質量,保障生態安全。加快自然保護地建設,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歸併整合和規範管理,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自然保護地保護體系。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

2022年8月,舟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被表彰為全國綠化先進集體。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