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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监察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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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监察委员会是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2月1日,辽宁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标志着我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如期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委转隶组建任务。时任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求发,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廖建宇为省监察委员会揭牌。

现任中共中央纪委委员、辽宁省委常委、辽宁省纪委书记,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奇凡。

机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历史沿革

纪律检查

1949年12月至1951年1月,隶属于东北局直辖的辽东、辽西两省和沈阳、旅大(今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五市先后成立省、市(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4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辽东、辽西两省建制,合并成立辽宁省,将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五市改为辽宁省直辖市,随之成立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5年6月,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中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

1959年1月,省监委改为省委监委。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省监委被迫停止工作。

1979年9月,中共辽宁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辽宁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0年2月,省委纪委改称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行政监察

1950年4月至1951年10月,“两省五市”分别成立省、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1954年8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成立,随之成立辽宁省人民监察委员会。

1955年5月,辽宁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称辽宁省监察厅。

1959年6月,辽宁省监察厅撤销。

1987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至1988年2月,全省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全部恢复重建。

1993年4月,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合署办公。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在沈阳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2]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工作程序

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审查调查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复审、复核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工作申诉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