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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權總稱,包括行政、立法(含人大、政協)、司法、軍隊等組織和機構。現多指的是1954年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行政部門的總稱,即除立法(含政協)、司法、軍隊和政黨組織以外的行政事務組織,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機關。

分層

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政府(國家行政機關),依層級設置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

歷史沿革

人大設立前的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9月30日,選舉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等機構組成(後增設國家計劃委員會),各機構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機構和職位有:

    •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
    • 中央人民政府秘書長(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產生):林伯渠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
  •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央人民政府結束,其法定職權分由全國人大國家主席國務院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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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禮原始影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