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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在民法学中指死者死亡时,身后留下的财产总数或各种法律关系所取得之权利或义务、以及物之占有等,凡是非专属于已死亡的被继承人,其人留下一切所有之标的,皆是该被继承人之遗产;这些财产权利、义务等,会依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之意愿表示如遗嘱等处理。
后来借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或物质财富,如文化遗产。有些人生前立遗嘱、用信托方式或离世后遗产继承人将财产捐赠社会公益,前者如遗赠,后者则为取得遗产之继承人依被继承人遗志另外为捐赠之处分行为。
法律定义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1]”
由此可见,遗产应当是公民合法财产,传统的财产包括存款、房屋、家具家电、自行车等,随着经济和时代的发展,老百姓的财产种类更多了,比如汽车、股票、股权、保险、有价证券等。
遗嘱
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所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一般而言,遗嘱在继承财产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内容包含了指定应继分、遗赠和特留分等事项。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比如根据中华民国民法第1186条的规定,16岁以上且未受监护宣告之人才能为遗嘱[2]。
遗产税
遗产税是指一个人死亡之后,另一人为拥有、占有或享用死者的财产而须缴纳的税,该税率乃视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国际税法中,遗产税和继承税是有分别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征收的,而后者则是向遗产的受益人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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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2015年司法考试《继承法》知识:遗产的范围,法律教育网,2015-3-9
- ↑ 中华民国民法典(民国101年修正)第五编:继承,豆丁网,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