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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民法學中指死者死亡時,身後留下的財產總數或各種法律關係所取得之權利義務、以及物之占有等,凡是非專屬於已死亡的被繼承人,其人留下一切所有之標的,皆是該被繼承人之遺產;這些財產權利、義務等,會依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之意願表示如遺囑等處理。

後來借指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精神或物質財富,如文化遺產。有些人生前立遺囑、用信託方式或離世後遺產繼承人將財產捐贈社會公益,前者如遺贈,後者則為取得遺產之繼承人依被繼承人遺志另外為捐贈之處分行為

法律定義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了遺產的範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1]

由此可見,遺產應當是公民合法財產,傳統的財產包括存款、房屋、家具家電、自行車等,隨着經濟和時代的發展,老百姓的財產種類更多了,比如汽車股票股權保險、有價證券等。

遺囑

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2]

遺產稅

遺產稅是指一個人死亡之後,另一人為擁有、占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而須繳納的稅,該稅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國際稅法中,遺產稅和繼承稅是有分別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的,而後者則是向遺產的受益人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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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