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貝克訴麥當勞餐廳案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里貝克訴麥當勞餐廳案(英語: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又稱麥當勞咖啡案,是美國一宗著名的產品責任訴訟,並觸起法學界對美國有關侵權行為法律的改革展開辯論。
案件中的一名婦人因為不小心地以熱咖啡燙傷自己,結果獲陪審團表決賠償290萬美元。事後,主審法官裁定將賠償額減至64萬美元,不過麥當勞與事主在上訴前成功達成協議,在賠償金額保密的情況下,雙方庭外和解。事件在美國引起了很大反響,普遍輿論更認為這是一宗浪費公帑的無聊訴訟。[1]
引言
一些反對侵權行為法律改革的人士卻認為里貝克的賠償是應得的,他們指出社會普遍對此案的認知缺乏重要的細節支援。當中里貝克的代表律師更說麥當勞的咖啡「存在缺陷」,聲稱它比其他咖啡更熱,更易造成嚴重意外。相反,改革支持者卻認為公眾的認知是準確的,而他們相信如果交由其他法官審理此案,大部份都不會受理,此外,他們亦為麥當勞辯護,指麥當勞遲遲不庭外和解並非他們造錯,而是因為他們知道此案的荒謬。
在1992年2月27日,一名來自新墨西哥州阿爾布克爾克(Albuquerque)的79歲老婦斯特拉·里貝克(Stella Liebeck)在當地一間麥當勞得來速餐廳,購買了一杯價值49美分的咖啡。當時里貝克正坐在她的福特Probe房車乘客席,並由其孫子克里斯(Chris)負責把車子駛往停車場,好讓里貝克加忌廉和糖到自己的咖啡。里貝克把咖啡放到兩膝之間,並把杯蓋由遠前方向自己的方向揭開;就在這時,她不慎打翻了整杯熱咖啡,並完全淋到自己的雙腿。
里貝克當時正穿着棉質短褲,雖然有助吸收部份的熱咖啡,避免直接與皮膚接觸;可是由於事件發生後,她仍坐在原位有90秒之久,因此她的雙腿、屁股和鼠蹊仍然遭到燒傷。里貝克被送到醫院後,醫生確認她百份之6的皮膚被三級燒傷,另外百份之16的皮膚亦被輕微燙傷。里貝克住了8日醫院,進行了植皮手術,其後又接受了足足2年的治療。
尋求和解
里貝克最初要求麥當勞向她賠償11,000美元,以彌補自己付出的醫藥費用。後來她提高要求至20,000美元,但麥當勞方面一直只願賠800美元。賠償額被拒絕後,里貝克尋找德州律師里德·摩根(Reed Morgan)以提供協助;摩根最初入稟新墨西哥州的一所區域法院,控告麥當勞嚴重疏忽,販賣一些「製造上存在缺陷」,而且具有「不合理危險」的咖啡。摩根要求麥當勞賠90,000美元,但麥當勞拒絕。
摩根隨後要求麥當勞賠300,000美元,經一位調停人調停後減至225,000美元。雖然當時聆訊即將開始,但麥當勞仍然對這些「最後機會」加以拒絕。儘管過往亦曾有案件指控熱咖啡於「製造上存在缺陷」,但麥當勞仍然不願和解,原因可能是因為過往法庭均認為,被咖啡燒傷是一種明顯可察的危險,所以往往也拒絕受理。
呈堂證供
在搜證期間,摩根發現,麥當勞一向要求旗下加盟連鎖快餐廳的熱咖啡,販賣時溫度須達華氏180至190度(即攝氏82度至88度)。在這個溫度下,一杯熱咖啡可以在3至7秒間對人類造成三級燒傷。里貝克的律師爭辯到,熱咖啡在販賣時溫度不應高於華氏140度(攝氏60度),而且事實上不少餐廳和快餐店所賣的熱咖啡,溫度都要比麥當勞為低。
隨後,里貝克的律師在庭上向陪審團證明,一杯像麥當勞一樣,溫度達華氏180度的熱咖啡可以在12至15秒造成三級燒傷。若果將熱咖啡的溫度降至華氏160度,那就需要約20秒才能造成三級燒傷(但此證據後來被一所英國法院推翻,認為科學上存在錯誤)。
里貝克的律師認為,如果多出這數秒的時間,就可讓受害者及時把咖啡從受創的皮膚移除,從而避免了燒傷的下場。而麥當勞之所以販賣這麼熱的咖啡,是因為顧客一般都是駕長途車的人士,所以調高咖啡的溫度,就可讓他們在長途旅程中仍享用到熱的咖啡。
從一些文件中更指出,自1982年至1992年10年間,麥當勞一共收到700宗熱咖啡燙傷顧客的投訴,當中燙傷的嚴重程度不一,其中,麥當勞有次曾向一位遭燙傷的顧客賠償500,000美元。從這些文件可以知道,麥當勞每賣出2400萬杯咖啡,就會接獲一宗投訴。
麥當勞的質量控制經理克里斯多夫·阿波敦(Christopher Appleton)在庭上作供時則指稱,上述文件的數字不足以使公司要對熱咖啡的販賣進行評估。阿波敦又指所有高於華氏130度的食物,其實都會構成燒傷 的危險,所以一般餐廳的食物其實帶來更多的危險。然而,控方則成功使阿波敦不得不承認,如果顧客在購買麥當勞的熱咖啡後立即飲用,有機會會燒傷口和喉嚨。
裁決結果
引用相對疏忽的原則,陪審團最後認為麥當勞須就事件負上百份之80的責任,其餘百份之20的責任則是里貝克本人的過失。雖熱咖啡杯上是寫有警告字句的,但陪審團卻認為字句根本不夠大,所以對案情並不重要。在賠償方面,陪審團決定里貝克可獲200,000美元以作補償損害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後來更改決定,減少百份之20至160,000美元。另外,陪審團又認為里貝克可額外獲270萬美元,以作為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陪審團所定的賠償額,明顯是依照摩根的建議。而這建議是,麥當勞應賠償一天或兩天內,售賣咖啡的所得收益;此收益大約是每日135萬美元。
其後,法官決定把懲罰性損害部份的賠償額減至480,000美元,即是補償損害賠償部份的3倍,兩者合計則是640,000美元。法院作出裁決後,麥當勞和里貝克均在1994年12月提出上訴,但未幾雙方在開庭前達成了庭外和解,雙方沒有向外界交代最終的賠償金額,不過一般相信金額少於600,000美元。
此案發生後,英國亦發生了一宗類似的訴訟,有關案件在英格蘭高等法院皇座法庭開審,但法庭不接納麥當勞可以以「較暖」的咖啡避免意外之觀點。法庭認為:
「如果這個觀點是正確的話,那麥當勞便不應再賣那些溫度可致嚴重燒傷的食物。根據證據,一杯攝氏65度的茶或咖啡如果與皮膚直接接觸2秒,就可造成大範圍的嚴重燒傷。因此,麥當勞如果要避免這些意外的發生,就只可將茶和咖啡加熱至攝氏55度至60度。但問題是,一杯茶是須要用開水沖泡,才能夠完全地泡出茶的香味;至於就咖啡而言,溫度則必須介於攝氏85度至95度(即華氏185度至203度)。 」
法官看法
美國知名法官法蘭克·伊斯特布魯克(Frank Easterbrook)曾於1997年在第七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一宗類似的案件,並發表了一篇具權威性的裁決。當中,該裁決認為熱咖啡(在此案是指華氏179度或攝氏82度的咖啡)並不是「不合理危險」:
「咖啡的氣味(和味道)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咖啡豆內的油份,是否在煮的過程中加以發揮,釋放芳香。而要有效地釋放芳香,煮咖啡的溫度就應該接近華氏200度,同時不可過早降溫以破壞其脆弱的分子。煮好咖啡後,那些芳香的合成物蒸發到咖啡面的一刻,是最香和最好飲的;正因合成物對咖啡的芳香很重要,而其沸點又在華氏150度至160度之間,所以這個範圍內的溫度正是飲咖啡的最理想溫度。要飲用一杯華氏150度的咖啡,那咖啡在盛器內的溫度就有必要更加熱;這是因為倒咖啡出來的時候,咖啡的表面面積增大而開始冷卻,而由一個熱的容器倒咖啡到一個不熱的杯內,亦進一步使咖啡的熱量流失。假若顧客在咖啡加入糖和忌廉(甚至於以鐵匙攪拌)的話,那亦會使咖啡之溫度下降。而如果顧客打算過一段時間才飲用,溫度就會再進一步下降。」
雜記
此案發生後,蘭迪·卡辛厄姆(Randy Cassingham)以此案原訟人斯特拉·里貝克的名稱立了一個斯特拉獎(Stella Award)。該獎的得獎案件往往是那些喚發起侵權行為法律改革的無聊訴訟(frivolous lawsuit)。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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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強生被判賠4.7億 全球還有哪些天價賠償案例?,搜狐,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