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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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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团是个专用术语。

随着社制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国的汉字也在不断演化着,从最初的甲骨文[1]渐渐发展到了小篆[2],后来文化进一步发展后,才出现了”汉字”这种说法。

名词解释

是指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活动的企业集团。

英文有以下几种:financial clique; financial group; financial plutocracy;financial conglomerate。

对于金融集团目前并无普遍适用的定义。《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将金融集团定义为“共同所有权下的任何公司群体,该群体中的一个或多个公司从事相当规模的证券业务、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其它金融业务”。《金融集团监管》文件则将之定义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务,且其中的受监管实体在重大程度上(to a significant extent)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中至少两种业务的企业集团”。 作为首份全面界定金融集团的正式法律文件,《金融集团指令》没有直接给出一个概括性的定义,而是以描述和限定的方式提供了一个说明性的定义。根据《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集团:(1)集团总公司或者集团中至少一个子公司是欧盟内的受监管实体(regulated entity),简称欧盟监管实体;(2)如果集团总公司为欧盟监管实体,那么该总公司需要拥有金融机构子公司,或者在金融机构中参股(participation), 或者是与金融机构通过非股权方式实现统一管理;(3)如果集团总公司不是欧盟监管实体,那么集团的主要业务应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从事保险业务,并且至少有一个机构从事银行或投资服务业务;(5)集团中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量及银行与投资服务机构的业务总量都应当是重大的(significant)。

形式

金融集团形式多样,代表性类型包括全能银行、银行子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 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又称综合银行,是指通过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不同业务部门,同时提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全能银行制的代表是德国,此外还包括荷兰、瑞士、卢森堡等欧洲大陆国家。在全能银行内部,通过设立“中国墙”隔离各部门的业务经营,以防范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银行子公司型金融集团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由其设立/控股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企业集团。这种类型的企业集团称为事业控股公司或营运控股公司,意指除了持股外,自身也从事特定业务经营。

英国的金融集团多采此种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则是指由本身不从事任何主营业务、专事行使控股权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而形成的金融集团。这种类型的企业集团称为纯粹控股公司,以区别于上述事业控股公司。 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包括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等。不同类型的金融集团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德国的全能银行只能经营银行和证券业务,如要涉足保险业,必须通过设立保险子公司来进行;同时,全能银行和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更大范围的融合。同样,主打金融控股公司牌的美国,也允许其国民银行设立“金融子公司”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