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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县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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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县政府,为中华民国福建省金门县最高层级的最高地方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县自治的行政机关,同时负责执行中央机关委办事项,金门县的自治监督机关为行政院各部会(主要为内政部)。金门县政府也是辖下各乡、镇的地方自治监督机关。金门县政府设有11个所属一级单位、7个所属一级机关(设有12个下属机关)、17个所属二级机关、23所各级学校、1所幼儿园。此外,金门县政府还经营5个县营事业机构。
沿革
- 民国4年(1915年)4月9日,奉批令成立县治,设县知事。
- 民国26年(1937年),对日抗战时期日军占领金门,金门县政府暂时搬到大嶝乡上租借民房办公。
- 民国38年(1949年)11月,古宁头战役结束后,金门县政府建制被撤销,金门全境实施军管,地方自治暂停。
- 民国42年(1953年)2月结束军管制度,改实施军政一元化的战地政务体制,金门县政府恢复建制,但地方行政的决策与指挥监督由金门防卫司令部下设“政务委员会”负责,以军领政。
- 民国81年(1992年)11月7日,战地政务体制结束,恢复地方自治。
行政组织
金门县政府的组织基准法为《金门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依《金门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1],金门县政府置以下职称:
- 置县长1人,综理县政,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
- 置副县长1人,襄助县长处理县政。
- 置秘书长1人,为幕僚长,承县长之命,处理县政。
- 置秘书,受秘书长之指挥、监督,掌理机要、动员、协调、核稿等事项。
- 置参议,承县长之命,并受副县长及秘书长督导办理县政设计,法案审核、协调各处局业务,并备谘询有关县政等事项。
- 置消费者保护官,承县长之命,并受副县长及秘书长督导办理本县消费者保护事项。
所属一级单位
依《金门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金门县政府设有11个处。
- 民政处
- 财政处
- 建设处
- 教育处
- 工务处
- 社会处
- 观光处
- 行政处
- 人事处
- 主计处
- 政风处
所属一级机关
依《金门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金门县政府设有7个所属一级行政机关。
- 金门县警察局
- 金门县消防局
- 金门县卫生局
- 金门县环境保护局
- 金门县文化局
- 金门县税务局
- 金门县地政局
所属二级机关
金门县政府设有17个所属二级行政机关,由金门县政府各处督导。
- 金门县政府(民政处)
- 金门县殡葬管理所
- 金城镇户政事务所
- 金湖镇户政事务所
- 金沙镇户政事务所
- 金宁乡户政事务所
- 烈屿乡户政事务所
- 金门县政府(建设处)
- 金门县农业试验所
- 金门县畜产试验所
- 金门县水产试验所
- 金门县动植物防疫所
- 金门县林务所
- 金门县政府(教育处)
- 金门县家庭教育中心
- 金门县立体育场
- 金门县政府(社会处)
- 金门县大同之家
- 金门县政府(观光处)
- 金门县港务处
- 金门县政府(工务处)
- 金门县养护工程所
- 金门县政府(行政处)
- 金门县采购招标所
所属一级机关所辖机关
金门县文化局设有1个所属机关、金门县警察局设有6个所属机关、金门县卫生局设有5个所属机关。
- 金门县警察局
- 金门县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
- 金门县警察局交通警察队
- 金门县警察局保安警察队
- 金门县警察局少年警察队
- 金门县警察局金城分局
- 金门县警察局金湖分局
- 金门县卫生局
- 金门县金城镇卫生所
- 金门县金沙镇卫生所
- 金门县金宁乡卫生所
- 金门县烈屿乡卫生所
- 金门县金湖镇卫生所
- 金门县文化局
- 金门县文化园区管理所
各级学校、幼儿园
- 金门县立各国民中学(4所)
- 金门县各国民小学(18所)
- 金门县立金宁国民中小学
- 金门县立金城幼儿园
县营事业机构
- 公法组织
- 金门县金门日报社
- 金门县公共车船管理处
- 金门县自来水厂
- 金门县陶瓷厂
- 私法人
参考文献
- ↑ 金门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2014-11-23].
- ↑ 县政团队.金门县政府.1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