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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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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最高層級的最高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金門縣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為內政部)。金門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鎮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金門縣政府設有11個所屬一級單位、7個所屬一級機關(設有12個下屬機關)、17個所屬二級機關、23所各級學校、1所幼兒園。此外,金門縣政府還經營5個縣營事業機構。
沿革
- 民國4年(1915年)4月9日,奉批令成立縣治,設縣知事。
- 民國26年(1937年),對日抗戰時期日軍佔領金門,金門縣政府暫時搬到大嶝鄉上租借民房辦公。
- 民國38年(1949年)11月,古寧頭戰役結束後,金門縣政府建制被撤銷,金門全境實施軍管,地方自治暫停。
- 民國42年(1953年)2月結束軍管制度,改實施軍政一元化的戰地政務體制,金門縣政府恢復建制,但地方行政的決策與指揮監督由金門防衛司令部下設「政務委員會」負責,以軍領政。
- 民國81年(1992年)11月7日,戰地政務體制結束,恢復地方自治。
行政組織
金門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1],金門縣政府置以下職稱:
- 置縣長1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 置副縣長1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 置秘書長1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
- 置秘書,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
- 置參議,承縣長之命,並受副縣長及秘書長督導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處局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
- 置消費者保護官,承縣長之命,並受副縣長及秘書長督導辦理本縣消費者保護事項。
所屬一級單位
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金門縣政府設有11個處。
- 民政處
- 財政處
- 建設處
- 教育處
- 工務處
- 社會處
- 觀光處
- 行政處
- 人事處
- 主計處
- 政風處
所屬一級機關
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金門縣政府設有7個所屬一級行政機關。
- 金門縣警察局
- 金門縣消防局
- 金門縣衛生局
-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 金門縣文化局
- 金門縣稅務局
- 金門縣地政局
所屬二級機關
金門縣政府設有17個所屬二級行政機關,由金門縣政府各處督導。
-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
-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
- 金城鎮戶政事務所
- 金湖鎮戶政事務所
- 金沙鎮戶政事務所
- 金寧鄉戶政事務所
- 烈嶼鄉戶政事務所
-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 金門縣農業試驗所
-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
- 金門縣水產試驗所
-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 金門縣林務所
-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
- 金門縣家庭教育中心
- 金門縣立體育場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金門縣大同之家
- 金門縣政府(觀光處)
- 金門縣港務處
- 金門縣政府(工務處)
- 金門縣養護工程所
- 金門縣政府(行政處)
-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
所屬一級機關所轄機關
金門縣文化局設有1個所屬機關、金門縣警察局設有6個所屬機關、金門縣衛生局設有5個所屬機關。
- 金門縣警察局
- 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金門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 金門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
- 金門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
- 金門縣衛生局
- 金門縣金城鎮衛生所
- 金門縣金沙鎮衛生所
- 金門縣金寧鄉衛生所
- 金門縣烈嶼鄉衛生所
- 金門縣金湖鎮衛生所
- 金門縣文化局
- 金門縣文化園區管理所
各級學校、幼兒園
- 金門縣立各國民中學(4所)
- 金門縣各國民小學(18所)
- 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
- 金門縣立金城幼兒園
縣營事業機構
- 公法組織
- 金門縣金門日報社
-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 金門縣自來水廠
- 金門縣陶瓷廠
- 私法人
參考文獻
- ↑ 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2014-11-23].
- ↑ 縣政團隊.金門縣政府.1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