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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会议)原图链接来自 青海师范大学网站 的图片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原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青海省宗教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

背景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青海省民族宗教工作的特点,青海省委、省政府在2010年3月份省政府机构改革[1]中,将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及青海省宗教事务局职责整合,组建了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及青海省宗教事务局牌子。

成立

2010年6月4日上午,新组建的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举行挂牌仪式,青海省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普日哇致辞,青海省编办主任韩德荣和青海省政府副秘书长晁海军共同为省民宗委揭牌。

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法规,加强对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社会管理和发展经济与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州、县重大庆祝活动。

三、贯彻执行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调查研究农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调查研究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生产,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

五、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参与管理有关民族教育专项资金。

六、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2]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八、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九、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一、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二、负责全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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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