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
犯罪構成條件
客體要件
我國先後頒布了一系列法規,如1991年國家環保局、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年3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商檢局聯合發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7月2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商檢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199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其他一些環境保護法規,如《環境保護法》[2]、《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規中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規定。違反規定,即侵犯上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的各種固體廢物。根據1996年3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商檢局聯合發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禁止進口境外廢物在境內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廢物。無論哪一種固體廢物,都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
1、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2、實施了將境外的固體廢物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所謂傾倒,是指通過船舶、汽車等運載工具向我國境內任何地方傾卸固體廢物的行為;堆放是指將境外的固體廢物任意堆存在我國境內的任何地方;處置是指在中國境內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行焚燒和用其他方法改變固體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不再回取的活動。
本罪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本罪的主體大多為廢物進口單位或廢物利用單位。個人單位構成本罪的情況極為罕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這也是根據違法的事件進行處理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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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經濟網,2009-08-27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搜狐,202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