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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水利局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二、三、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四、将水利水电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五、将水利行业技术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应急应变能力。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有关水利项目初步设计。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承担水资源保护责任。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水利设施、市管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六、承担防治水土流失责任。拟订水土保持[2]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监管。
七、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机电排灌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本地区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
九、负责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务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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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韶关市人民政府
- ↑ 【智慧水利】水土保持基础知识 ,搜狐,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