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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议会 |
本名 黑山议会 地 位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成立时间 1905年12月 议 长 伊万·布拉约维奇 |
黑山议会:黑山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议员通过直选产生,任期4年,共有81个议席。 [1]
简介
1946年11月,黑山举行立宪议会选举,组成立宪议会(即第6届议会),直至1950年。从1950年至2006年,黑山共存在16届议会,4年一届。2006年5月,黑山举行全民公决,宣布独立,同年9月进行议会大选,10月组成第23届议会,2007年10月通过黑山新宪法。
本届议会于2016年10月16日组成,议长伊万·布拉约维奇(IVAN BRAJOVIC)。
议会简史
1905年12月,黑山公国制定宪法,规定“人民议会”作为人民代表机构,同时是国家的立法机构,与大公共同行使立法职能。1906年9月27日黑山举行首次议会选举,并于10月31日召开第一届议会会议,成为黑山议会制的开端。
黑山至今共选举产生24届议会。自1906年至1916年,黑山共选出4届议会。1918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黑山失去国家地位,没有议会存在。1944年7月4日,黑山成立黑山反法西斯人民解放议会,即第5届议会。至1946年,此届议会多次易名,1945年4月15日改名为黑山人民议会,1946年2月15日改名为人民议会。
地位
黑山宪法规定,黑山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其中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黑山政体为议会共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