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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省環境保護廳是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將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交給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1]

(四)將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編制中的技術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服務工作、污染物減排核查的技術性工作、環境監測統計匯總分析等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標準等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生態省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協調工作職責。加強對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環境保護政策,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二)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及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劃。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三)負責落實國家和本省減排目標。根據國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監督、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受省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展有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2]。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七)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和核事故場外應急工作。對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管。承擔核事故場外應急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核電廠場外應急計劃,協調督查各專業組的應急工作。承擔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察與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監督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環境信息和環境狀況公報。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項目;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交流,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投資項目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四)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評價工作。協助設區市黨委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相關視頻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新《環保法》公益宣傳片
浙江省配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車俊袁家軍作批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