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主要內容簡介及賞析
《大明律》是明代主要的刑法典。明太祖朱元璋時敕修。吳元年(1367)朱元璋命左相國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撰律285條。明洪武六年(1373),又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親為裁定。次年頒行。其篇目一準唐律。洪武二十二年(1389),復命翰林院同刑部官整齊《大明律》。洪武三十年(1397)始頒示天下。從草創到定製,先後歷時30年,可見其重視程度。《大明律》的主要版本有嘉靖間刻本王楠編集《大明律集解三十卷》;萬曆十三年(1585)內府刻本舒化等校《大明律集解附例三十卷》,光緒三十四年(1908)修訂法律館據此重刊《明律集解附例》; 日本享保七年(1716)荻生徂徠校翻刻明刊本《大明律三十卷附問刑條例三卷》。[1]
李善長 (1314—1390),字百室,定遠(今安徽省定遠縣)人。元末從朱元璋起兵,參謀帷幄,深得重用。吳元年,為左相國,裁定律令。洪武初,改任左丞相,封韓國公。善長習法家言。明初制度,多由他參與制定。
《大明律》分30卷。卷首有御製大明律序。洪武三十年所頒《大明律》正文之前附有五刑之圖二,喪服之圖八。萬曆版正文之前則依次附有大贓圖、例義、納贖例圖、在外納贖諸例圖、收贖鈔圖、五刑之圖、獄具之圖、喪服總圖及服制。正文以名例冠於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改變了隋唐以來沿襲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典結構: 計分名例律1卷47條; 吏律分職制、公式2卷共33條; 戶律分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7卷共95條;禮律分祭祀 儀制2卷共26條;兵律分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5卷共75條;刑律分盜賊、人命、鬥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雜犯、捕亡、斷獄11卷共171條;工律分營造、河防2卷共13條。律文總計460條。律文之內間有解、纂注、備考(注新舊例之當互見者),並附有條例,條例因版本年代的不同而有增減。
目錄
《大明律》主要內容簡介及賞析
《大明律》7篇的主要內容是: 名例律規定刑名和法例,類似近代的刑法總則,統領六律,包括五刑、十惡、八議、自首、共同犯罪等條文;吏律規定官吏公務,包括對違反官吏職司和辦事規程的刑罰制裁; 戶律規定民事、經濟法律制度,包括戶籍、賦役、田宅、婚姻、倉庫、專賣、債務、市場管理等內容;禮律規定違反禮制的刑罰;兵律規定國防戰備;刑律規定各篇之外的刑事犯罪的處罰以及訴訟、捕亡、斷獄原則及制度;工律規定非法營造和破壞河防的刑罰措施。《大明律》的內容脫胎於唐律又有所發展。清薛允升認為:「大抵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盜賊及有關幣帑錢糧等事,明律又較唐律為重。」這反映了明代君主專制制度的加強。
《大明律》頒行之後,全國司法審判均准此而行。終明之世,「歷代相承,無敢輕改。」但自明中葉以後,因律生例,因例生例,例愈紛繁而弊愈無窮,律反而「因循日久,視為具文。」但《大明律》的體例與內容仍大多為清朝所沿襲,對清代法典具有深刻的影響。
明代對《大明律》進行注釋的人頗眾,但書多不傳。現存王肯堂所撰《律例箋釋》對明律研究有重要價值。清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將唐律與明律進行比較研究,分析明律律文源流,論其得失,最負盛名。沈家本亦撰有《明律目箋》,考究唐、明律的異同得失,以上諸書均值得參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