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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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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是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同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三亚市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目录

职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和法律的规定,三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在三亚市的遵守和执行;

主持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三亚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撤销三亚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在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在市长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三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并由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提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应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历史沿革

三亚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地级)于1989年9月由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1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和法律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工作委员会五个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至今共产生六届。

组织编制

组织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月经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7名,即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19人。

机构设置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研究室和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