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上海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為"上海統促會"。英文全稱為"SHANGHAI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英文縮寫為"SHCCPPNR"。
目錄
發起單位
由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上海市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上海市委員會、中國民主建國會上海市委員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上海市委員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上海市委員會、中國致公黨上海市委員會、九三學社上海市委員會、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上海市委員會[1]、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上海海外聯誼會、上海市台灣同胞聯誼會、上海市黃埔軍校同學會、上海市歐美同學會13家單位聯合發起成立。
性 質
宗 旨
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一切擁護中國和平統一的海內外同胞,推動台灣海峽兩岸的民間交流與往來,反對製造"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中國的活動,促進早日實現中國和平統一。
主要任務
廣泛聯繫祖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關團體,共同探索中國統一的途徑,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動,促進海峽兩岸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和平統一進程;
促進海峽兩岸民間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術、新聞出版、體育、藝術、旅遊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兩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誼;
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的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的聯繫,更好地發揮港澳台和海外各界代表人士在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中的作用;
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擴大影響,增進共識。
上海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章程。
發布時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為「上海統促會」。英文全稱為"SHANGHAI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英文縮寫為"SHCCPPNR"。
第二條 本會是由贊成中國統一的上海籍或與上海有淵源的各界人士及有關團體、機構等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一切擁護中國和平統一的海內外同胞,推動台灣海峽兩岸的民間交流與往來,反對製造"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中國的活動,促進早日實現中國和平統一。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上海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本會會址設在上海。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廣泛聯繫祖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關團體,共同探索中國統一的途徑,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動,促進海峽兩岸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和平統一進程。
(二)促進海峽兩岸民間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術、新聞出版、體育、藝術、旅遊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兩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誼。
(三)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的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的聯繫,更好地發揮港澳台和海外各界代表人士在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中的作用。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擴大影響,增進共識。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條 本會實行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制。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個人理事: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關心和致力於中國統一事業;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具有一定社會影響。
單位理事: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與港澳台及海外聯繫密切,致力於中國和平統一事業的相關單位。
第八條 理事入會程序:
(一)由兩位以上理事或有關單位推薦,本人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理事證書。
第九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並交回理事證書。
第十二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理事如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又無聯繫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作退會安排。
第十三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監事;聘請和解聘榮譽職務;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必要時,可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副秘書長;
(二)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規劃;
(四)決定召開理事大會;
(五)決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須變更的理事人選;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不少於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通過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執行副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會長可委託執行副會長行使會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向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協調本會各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秘書長可委託執行副秘書長行使秘書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三條 執行副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本會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理事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於:
(一)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贈(設立和平統一基金);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專項工作。
本會的經費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理事大會公布,接受理事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理事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常務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三十三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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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委員會組織機構及職責,道客巴巴,2018-07-19
- ↑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 ,搜狐,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