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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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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黃埔軍校同學會1985年3月19日,包括浙江、福建、上海兩省一市在內的上海黃埔軍校同學會在滬成立,同時成立上海黃埔軍校同學會浙江組、福建組。1987年6月和7月,又分別將上海黃埔軍校同學會浙江組、福建組改組為浙江分會、福建分會。在此基礎上,按照中央新的部署,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成立單獨的黃埔軍校同學會的要求,1988年9月8日至10日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海市黃埔軍校同學會正式成立。1994年12月、1997年7月、2003年2月、2008年1月、2013年4月、2018年4月分別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第四屆十一次擴大理事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和第六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三、四、五、六、七、八屆理事會[1]。上海市黃埔軍校同學會會長先後由宋瑞珂、李贛駒、朱純擔任。

上海市黃埔軍校同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愛國群眾團體,定名為上海市黃埔軍校同學會。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為「發揚黃埔精神,聯絡同學感情,促進祖國統一,致力振興中華」。

第三條   本會的任務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2]、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海內外黃埔軍校同學,團結一切擁護中國和平統一的海內外同胞,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對台方針政策,弘揚"愛國、革命"的黃埔精神,宣傳黃埔軍校愛國師生在各個歷史時期對國家、民族的貢獻,發揮聯繫、服務黃埔同學的功能和作用,深化兩岸黃埔軍校同學、黃埔親屬後代及各界民眾的交往交流,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作貢獻,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在本市定居的黃埔軍校同學,由本人申請、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批准,均可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及所屬區工作委員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3.對本會及所屬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有權提出批評與建議;

4.取得本會編發的刊物及學習資料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宣傳本會宗旨,執行本會決議,完成組織所委託的工作任務;

3.深化兩岸黃埔軍校同學、黃埔親屬後代及各界民眾的交往交流,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作貢獻;

4.努力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紀及本會章程,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經理事會批准,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

第七條 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五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1.聽取並審議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3.修改本會章程

4.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理事會

第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所選舉產生的若干名理事組成。每年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的決議;

2.選舉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視實際情況而定)。根據會長的提名,聘請本會秘書長;

3.審議本年度的工作總結和年度工作計劃;

4.研究決定本年度的重大事項;

5.決定增補理事及其他重大人事任免。

會長、副會長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會長主持本會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秘書長

第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領導本會辦事機構,指導各區工作委員會工作。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各區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在各區設立工作委員會負責各區黃埔軍校同學會的工作。區工作委員會受本會及所在區黨委統戰部的領導

其他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宣教、聯絡委員會、親屬聯誼會等下設機構。上述各機構的具體工作任務,由本會制定職責分工實施細則規定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章程的解釋權在理事會。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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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