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侨商会
上海市侨商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资的企业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按照海外社团模式、由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投资者自主管理、自筹资金、自我发展的社团。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目录
商会介绍
上海市侨商会 成立于2003年12月28日,经过十年多历程,目前有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巴西、新加坡、菲律宾、日本、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29个国家和地区的逾1000名会员,其中不少是成功企业家和海外著名侨领,有上海市荣誉市民、上海市白玉兰奖获得者,有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等。上海市侨商会[1] 在杨浦、奉贤、普陀、长宁、虹口、闸北、金山、宝山、嘉定、黄浦、青浦、松江、闵行、浦东新区、徐汇、崇明等区(县)相继成立了上海市侨商会区(县)分会。
上海市侨商会在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太平绅士、世茂集团董事局主席许荣茂会长为首的理事会带领下,依靠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本着“诚信、团结、创新、共赢”的宗旨,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实现创新发展、产业转型,推动上海和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侨商会致力于成为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推动企业合作与进步的纽带,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帮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依靠。
上海市侨商会始终得到国务院侨办等中央领导部门、上海市各级领导部门和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热情关心、支持、帮助和充分肯定,在上海市政府侨办领导下,先后多次荣获上海市统战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先进社会团体等光荣称号。在第三届理事会[2]的领导下,上海市侨商会努力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会组织,为上海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 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地址:上海市华山路370号静安宾馆主楼8楼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侨商会”。英文全称:SHANGHAI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会系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资的企业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推动上海和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66号文锦大厦21楼。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具体如下:
一,组织会员开展商务经济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经济合作。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三,设立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各种专业服务;
五,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服务;
六,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上海经济建设献计献策,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上海市建立的侨资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三,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会务开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特邀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5,分享本会其他会员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6,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它权益;
7,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参与其它活动的费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4,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
5,履行本会赋予的其它应尽的责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经会员推荐并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
四, 完成本会规定的其他程序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退会时需即交还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 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 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 作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的;
五, 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