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僑商會
上海市僑商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資的企業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按照海外社團模式、由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投資者自主管理、自籌資金、自我發展的社團。其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目錄
商會介紹
上海市僑商會 成立於2003年12月28日,經過十年多歷程,目前有來自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澳大利亞、巴西、新加坡、菲律賓、日本、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等29個國家和地區的逾1000名會員,其中不少是成功企業家和海外著名僑領,有上海市榮譽市民、上海市白玉蘭獎獲得者,有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政協委員等。上海市僑商會[1] 在楊浦、奉賢、普陀、長寧、虹口、閘北、金山、寶山、嘉定、黃浦、青浦、松江、閔行、浦東新區、徐匯、崇明等區(縣)相繼成立了上海市僑商會區(縣)分會。
上海市僑商會在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太平紳士、世茂集團董事局主席許榮茂會長為首的理事會帶領下,依靠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本着「誠信、團結、創新、共贏」的宗旨,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繫海內外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促進與會員間的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實現創新發展、產業轉型,推動上海和全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僑商會致力於成為溝通企業與政府聯繫的橋樑,推動企業合作與進步的紐帶,為企業排憂解難的幫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依靠。
上海市僑商會始終得到國務院僑辦等中央領導部門、上海市各級領導部門和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熱情關心、支持、幫助和充分肯定,在上海市政府僑辦領導下,先後多次榮獲上海市統戰系統先進集體、上海市先進社會團體等光榮稱號。在第三屆理事會[2]的領導下,上海市僑商會努力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商會組織,為上海和國家的經濟社會建設、 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地址:上海市華山路370號靜安賓館主樓8樓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僑商會」。英文全稱:SHANGHAI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
第二條 本會系由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資的企業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繫海內外各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促進與會員間的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推動上海和全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上海市陝西北路66號文錦大廈21樓。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組織各種商務及經濟考察、會議、展覽會、展銷會、研討會、專家講座等各種經濟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經濟交流合作。具體如下:
一,組織會員開展商務經濟考察、交流等活動,促進經濟合作。
二,為會員及其企業人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等,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三,設立會員專用網站,為會員推廣業務及產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組織各種專業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審計師以及經濟、技術專家等,為會員推薦各種專業服務;
五,組織各種健康文化娛樂活動,為豐富會員業餘生活服務;
六,加強與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和溝通,為上海經濟建設獻計獻策,依法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開展有利於完成本會宗旨的各種其它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上海市建立的僑資企業法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三,積極支持和協助本會會務開展並作出重大貢獻的各界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特邀會員。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各項活動;
3,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4,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經濟活動信息;
5,分享本會其他會員的經濟信息及產品資料介紹;
6,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其它權益;
7,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按規定交納會費及參與其它活動的費用;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4,積極參與本會為會員設立的一切活動;
5,履行本會賦予的其它應盡的責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經會員推薦並提交單位及個人情況資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按本會規定交納入會費用;
四, 完成本會規定的其他程序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由理事會研究並表決同意後生效;會員退會時需即交還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除名後,前期所交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一, 超過一年不交會費及長期不出席本會活動的;
二,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三, 觸犯國家刑法法律並已被定罪的;
四, 作出本會認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言行的;
五, 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