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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利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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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利學會,成立於1991年5月14日,位於上海市黃浦區南昌路47號,水利學術交流、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科學普及以及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推廣。

目錄

上海市水利學會章程

( 2020年11月29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水利學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Society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縮寫SSHE。)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本市水利行業科技人員和從事水利工程研究、設計、施工、管理、教學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1]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水利科技的發展,促進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發展的結合,為上海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可持續發展戰略作貢獻。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

(一)組織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活動,發展與國內外同行的友好交往;

(二)參與國家或地方水利科技政策和水利項目課題研究,提供技術支撐和科技建言;

(三)接受社會各界委託,進行工程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優秀項目評選、技術職稱評定和標準化審議等工作;

(四)普及涉水科學技術知識,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五)舉辦各項培訓,提高會員學術與業務管理水平;

(六)組織水利科技參觀考察,擴大會員學術視野;

(七)召開本會年會,辦好本會刊物、簡訊,定期評選優秀水利科技工作者、優秀學術論文,定期出版學術論文集;

(八)完成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中國水利學會和相關行業主管單位委託或交辦的工作。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水利學術交流、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科學普及以及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推廣。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備如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

1、具有相當於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2]等中級以上職稱且與本會有關的科技人員;

2、在讀與本行業相關的碩士、博士和博士後;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與本會專業相關學科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業務骨幹以及學者;

4、從事與本會專業相關學科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員;

5、經常務理事會同意的具有特殊條件人員。

二、單位會員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具備如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

1、與本會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在上海地區註冊的科研、教學、生產等獨立法人單位;

2、與本會專業相關,能夠常年參加或協助本會組織有關活動,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群眾團體

3、上海市各區(縣)水利學會可自願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資深會員

加入本會年限20年以上,年齡不超過75周歲的會員,滿足如下條件之一者,可被推薦為本會資深會員:

1、在本會各專業相關學科領域內具有重要影響;

2、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個人會員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需由二名會員推薦);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二、單位會員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查;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發給本會單位會員相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個人會員撰寫的學術論文可優先在學會刊物上發表;

(八)單位會員可在本會網站上免費報道本單位可公開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資深會員除了可享有上述權利外,同時享有:個人獲得的相關學術成果可直接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交流、撰寫的學術論文可直接在學會刊物上發表、可被本會各專業委員會邀請參加科技評價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完成或協助完成本會所交辦的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