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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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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Shanghai Automobile Sales Trade Association)是汽車銷售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1]社會團體。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現有團體會員176家,其中國有企業15家、國內合資企業87家、民營獨資企業74家,會員單位集中了本市大型的汽車銷售集團公司,會員單位所銷售的汽車囊括了中國汽車市場上的品牌和車型。

目錄

協會宗旨

以政府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 作用;堅持面向社會、民主辦會原則,反映行業與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企業 服務;加強企業之間的團結協作,提倡文明經商的道 德風尚;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汽車銷售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主要任務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汽車銷售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調解。

業務範圍

行業調研、技術培訓、行業統計、編輯出版行業簡訊、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組織評選活動、評選優秀企業和優良服務典範、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2]英文譯名:SHANGHAI AUTOMOBILE SALES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 SAS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汽車銷售行業企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在行業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堅持面向社會,民主辦會原則,反映行業與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企業服務;加強企業之間的團結協作,提倡文明經商的道德風尚,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汽車銷售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汽車銷售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汽車銷售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及網站向會員傳遞信息平台。

(三)組織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會員企業經營服務情況。

(四)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調解。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組織評選活動、評選優秀企業和優良服務典範,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章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