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的概念是由中國國民黨在1920年代提出,當時西方的國際法知識中並未有此概念。中國國民黨提出此概念的用意在於說明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平條約[1] 。
目錄
概念
西方國際法學之父胡果·格老秀斯之著作《戰爭與和平法》(1646)將不根據自然法的條約權利內容,分為平等與不平等條款兩種,並舉例:西元前迦太基與羅馬的第二次和約,規定迦國若要對他國作戰,必先得到羅馬同意,這就屬不平等條款。十七世紀的賽繆爾·馮·普芬多夫認為「不平等條約」即「條約中雙方所允諾的事不平等或使一方低於另一方」。
十八世紀的法學家Emer de Vattel與Christian Wolff (philosopher)也將條約分為平等與不平等,他們認為不論是否平等,條約均有效力。
十九世紀時中國獲得西方國際法知識的主要來源:《萬國公法》、《Theodore Dwight Woolsey》、《Sir Robert Phillimore, 1st Baronet》均未提及不平等條約。 在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國國民黨提出:
- 1923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
- 1924年1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訂了政綱,在對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
- 1924年8月,中國共產黨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提出了「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主張。
- 1924年9月18日,中國國民黨發表《中國國民黨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重新審訂一切不平等之條約」。
王棟教授認為「不平等條約」一詞並沒有明確的意義。
性質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來源請求,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從此定義來看,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家與其亞、非國家簽署的條約都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國家內部戰爭後的許多和約(比如普法戰爭後的法蘭克福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在習慣上,不平等條約往往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亞洲國家之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色彩的條約。
近代部分多民族統一的國家在其內部的構成民族之間曾經簽訂的武力強加條約,因為不屬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被認為是民族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屬於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三字已經「先驗」地表示了道德判斷, 「不平等條約」的概念必然會引出抗爭、解放、獨立等概念。
與強加條約的分辨
不平等條約(unequal Treaty)和強加條約(imposed treaty)是兩個類似的概念,都是關於在武力脅迫下簽署的條約的名詞。強加條約的概念出現較早,西方的國際法學自18、19世紀即開始出現類似的概念。不平等條約的稱謂則是中國國民黨於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來指西方與滿清及北洋政府所簽署的一系列條約。後來不平等條約的概念逐漸發展,在國際上亦有被其他國家使用。但現在法學上對何謂不平等條約還是沒有很明確的定論。有些人認為不平等是指締造條約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脅迫而造成不平等。在這種定義下,不平等條約基本上是等同強加條約的。但亦有些意見認為不平等條約是指條約的性質屬於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況下造成,而涵蓋亦更廣泛。
常見內容
各國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內容經常包括:
這些不平等條約有如下幾個特點:
- 無論條約對締約一方的主權傷害有多少,大多在締約時遵循自近代外交學不斷發展而產生的「遊戲規則」(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兩方的談判代表先進行談判磋商,對條約的文本進行確定,體現出條約本身是雙方正式談判的結果。
- 條約一般都會涉及主權、和戰、貿易(或其他形式的)賠款,其中條約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服務於本國貿易發展。有時也是作為大國之間的交易犧牲品,原宗主國(或對該國有相當影響力的國家)將從屬於自己的國家的利益出讓給第三方,藉以換取本國的利益。
18至19世紀亞洲、非洲的不平等條約
習慣上,不平等條約一詞經常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亞洲、非洲等國家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殖民主義色彩的條約。事實上,這些時期亦是出現了最多具有不平等內容的條約。(詳見下文各國的不平等條約)
影響
這些條約主要影響有:
- 打開了閉鎖的國門:
- 不平等條約中包含了許多貿易條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設立,最惠國待遇等等,使得閉關鎖國的政府被迫打開了國門。(例子:黑船來航)
對於19世紀以來世界經濟市場一體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條約大多體現了當時自由資本主義的理念——儘可能的開拓海外市場,並將利益最大化。這並不等同於現在的市場經濟理念:因為自由主義者的競爭往往不遵從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種手段如傾銷貿易競爭。雖然絕大部分經過工業革命而形成的工業化國家都會採用開放市場、向世界競爭的貿易手段。但對於一些不發達國家或者貿易保護主義傾向嚴重的國家,大國往往利用強加的不平等條約,破壞阻礙自由競爭的因素。對於亞、非洲的國家而言,這種在存在經濟實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競爭將不可避免的摧毀本國的獨立經濟,使本國經濟開始逐漸受制於其他國家。
- 半殖民地國家:
- 對於被強加不平等條約的弱小國家而言,簽訂不平等條約對本國經濟的發展是具有驚人影響的,強國的商品輸出會對本國簡單的手工業生產帶來致命的打擊:在自然經濟為主的社會,手工業的生產力遠不及資本主義國家機械生產的能力。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手段導致本國市場打破自然壟斷,促使市場融入世界,使本國經濟日趨殖民地化;文化上輸出被美國、歐洲所崇尚的價值觀與道德觀,造成對其他國家傳統文化的衝擊,西方宗教與科技的傳入一方面促使有識之士對時局展開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對廣大民眾的精神麻痹。這些現象使被迫簽署不平等條約的國家逐步淪落為半殖民地國家,有的國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喪失了主權領導,成為徹底的殖民地。
- 經濟畸形發展:
這是不平等條約帶來的結果之一。本國尚不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很難同英、美等強國在市場上相競爭,沒有利潤的本國工業自然很難發展。這導致國家開始經濟殖民化。而殖民地對於他們的宗主國而言,就是廉價原料、勞動力和廣闊市場的代言詞。這樣,受制於不平等條約的國家只能是輸出初級產品,而工業領域則近乎空白。20世紀50年代後世界範圍的殖民體系雖然不斷解體。但對於這些新興的獨立國家而言,其經濟發展仍然是初級產品出口,進口工業成品的發展態勢。經濟命脈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貿易品價格經濟強國所掌控。這種不平衡的發展對於部分國家(主要是非洲國家)直至現在依然沒有改變,也成為這些國家獨立幾十年來經濟未見好轉的主要原因之一。
- 領土損失
時代終結的開始
這段時期的終結是由一次大戰之後開始。隨着「亞洲的覺醒」時期到來,包括中國在內的原殖民地雖然未能夠甩掉「三等國家」的矮帽子,但國際獨立地位開始不斷上升。歐洲各國此時又忙於應付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爭瘡痍尚未痊癒,又添經濟危機帶來的巨大創傷。在中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開始實現關稅自主與租界回收(詳見下文的中國近代史不平等條約)。
但在歐洲地區同盟國就沒有那麼幸運了:戰後德國喪失了本就不多的海外殖民地,又需要賠付高達200億金馬克的賠款;昔日橫跨歐、亞、非的奧斯曼帝國被《摩德洛斯協定》奪走了70%以上的國土,《色佛爾條約》則幾乎將這個擁有400餘年歷史的國家徹底淪為殖民地。奧匈帝國也瓦解了。中國作為戰勝國,《凡爾賽條約》卻把之前被德國侵占的中國山東半島主權出讓給了日本。由於《凡爾賽條約》對弱小國家內政的肆意干涉,被認為是世界史上牽涉國家最多的不平等條約。在1917年,國土面積最大的俄羅斯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領導人列寧宣布廢除同各國簽定的不平等條約(既包括對其他國家不平等的條約,也包括俄國自己受到的不平等條約),雖然這個聲明並沒有百分百實行,但這件事情極大鼓舞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反對不平等條約努力的熱情。
一戰後的世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來極具霸主氣質的德國現在被協約國踩在腳下,短時間內沒有爭霸世界的實力;美日在太平洋利益衝突成為世界不安定格局的中心。為了調和各方(也包括英、法、意等國)在內的利益,華盛頓會議應運而生。不願看到日本獨占中國帶來的利益,以《九國公約》大幅削減日本的在華權利,為中國收回自民四條約喪失的部分主權提供了契機。
隨着一戰後各資本主義國家實力的減弱,一些具有強烈救國意識的國家開始藉着這樣的機會發動權利收回的行動,但這些國家既不敢公開廢除不平等條約,各資本主義國家也畏懼各國廣大人民的力量,採用了秘密協定與偷換概念的方式,一方面廢除一些已經沒有多大用途的不平等協定,又採用新名詞取代「最惠國」等具有強烈殖民色彩的權利。比如《中美新約》的美國國務院經濟顧問就曾說:「1928年七月間的一個問題是如何想辦法不使用中國所反對的『最惠國』字樣而保持美國的權利。我們在國務院想到這個和以後的條約中使用『待遇不得有所差別』這一字句的方法。」,可見這些改定新約運動並沒能真正觸及不平等條約體系的核心。
對於自道威斯計劃後迅速崛起的德國而言,凡爾賽和約不啻為德意志民族的最大屈辱,在這種情況下上台的希特勒利用這一難得的機遇,極力煽動民族情緒,利用民眾對《凡爾賽和約》的不滿,建立自己的獨裁勢力,發動德國政府撕毀一戰後簽定的大量限制德國軍事的不平等條約,與奧地利合併。面對着凡爾賽體系的破壞,英、法採用了綏靖政策,對德國的行為妥協,並希望藉助德國再度強大的力量進攻蘇聯(但是,這一舉動反而促使了蘇德互不侵犯條約的簽訂)。在這種情況下的德國提出了「最後一項領土要求」:取得捷克斯洛伐克的蘇台德地區。英法一廂情願地認為,德國將會在滿足這個要求後與蘇聯決裂,便由英、法、德、意四國召開了慕尼黑會議來討論這個問題。這次會議連帶事後簽定的不平等條約——慕尼黑協定被統稱為「慕尼黑陰謀」。二戰後捷克斯洛伐克與90年代後的捷克一直認為這個條約是大國之間擅自決定的,犧牲小國利益而滿足自身要求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協定。
遠在亞洲的日本也為了履行大陸政策,展開東北侵略(參見九一八事變),當時的國民政府採用了向國際聯盟申請仲裁的方式回應日本的侵略,國聯則判定東北應該以「國際合作為最善之解決」,令東北反而成為「國際公認」、名副其實的國際殖民地。
此後不久,影響到世界不平等條約體系世界史上最大規模的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全面爆發。反法西斯同盟不承認與軸心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並在同盟內部展開對各國不平等條約的再修訂,一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家取得了部分在條約中失去的權利,為身處亞、非、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帶來了極大的振奮,對戰後各國民族解放事業起到的推動作用。
二戰後,亞、非兩洲原先的殖民地國家開始了其民族獨立運動,以獨立國家的身份收回失去的主權;戰後原先強大的英、法、德等國失去了足夠強大的實力去維持在海外的殖民統治。廢除不平等條約成為國家取得獨立身份的要求之一。其中在非洲的獨立運動十分廣泛,1960年有17個非洲國家宣布獨立,對非洲不平等條約體系產生極大衝擊;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在其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宣布審查並廢除自清末民初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1977年巴拿馬與美國簽訂協議,廢除《美巴條約》,代之以《巴拿馬運河新條約》:取消美國永久占領巴拿馬運河區的特權,1999年12月31日中午期滿後,運河及運河區的主權及管理權將全部交還巴拿馬,由巴拿馬確保運河的中立地位。
為防止強國將廢除的不平等條約再度加之於獨立國家之上,1954年12月亞、非新興獨立國家在印度尼西亞的萬隆召開會議,為防止不平等條約的再度蔓延,維護獨立主權,發表了《亞非會議最後公告》。經過一段時間後,形式上強加於原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不平等條約及其特權在世界範圍內基本上被廢除。
各國的不平等條約
中國
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了一系列的條約,這些條約的簽訂造成了中國社會性質的一個轉變。通過不平等條約,中國的領土、領海、司法、關稅等主權,開始遭到嚴重的破壞。簽訂合約之前,中國是個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國家,而實施合約之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更大規模地傾銷商品以及掠奪原料,由商品輸出模式逐漸轉為資本輸出。
雖然其中絕大部分都是不平等的,但不乏人表示實際上有很多條約強加條約實際上是平等條約,而且清政府也與朝鮮簽訂對朝鮮不利的不平等條約(甲午戰爭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中強硬執行的領事裁判權對清政府影響十分大,外國雖然強索外國人在中國傳教與居住的權力,但也不乏不了解實情的人批評這本來就是應該給予外國的。不少中國人認為通過戰敗合約外國強迫中國與外國建交、也被宣傳不平等條約,但外國向中國強索租借地及海關管理權雖然是不平等條約, 不少租借地的經濟文化繁榮程度往往遠高於其周圍的地區,也帶來了新型、較佳的政治管理制度。,因此某種程度而言上對中國有利;租借地的獲取方式有許多種,被動掠奪佔絕大多數,但也存在一些清政府官員及列強的不正當交易,因為可以獲得收益、也可以減少與外國人的正面衝突;但租借長期來看對於中國統治者造成壓力,因為租借地較佳的管理、自由度都較為完善。
然而,無論經濟發展的如何快速,也無法改變不平等條約中帝國主義列強侵略的本質。領事裁判權「乃是外國侵略者強迫中國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中所規定的一種非法特權,它的主要內容是: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論其發生任何違背中國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的領事等人員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據其本國法律裁判」。據此,列強在領事區內或租界內成立行政管理機構,建立領事法院或領事法庭,派駐警察和軍隊,以充分行使對本國居民的管轄權。領事不僅審理本國國民之間的訴訟,而且依據被告主義原則審判當事人一方為駐在國國民的案件,同時對涉訴的領事館僱傭的住在國國民也要求進行保護,嚴重干涉中國的司法主權。這種非法特權,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侵犯,更是對一國獨立司法主權的剝奪,是公然違背國家主權和國家之間權利對等的國際法基本準則的。
英國強迫中國接受鴉片濫用,是很沒道德的,但當時英國人等各國都在濫用鴉片,當時鴉片全球的地位與現在的煙草相近:因為獲益者的利益,而無法禁止,如台灣歷史學家連橫甚於1930年發表《新阿片政策謳歌論》(又稱《鴉片有益論》,替台灣總督府延遲鴉片禁絕時間辯護。英國也是到了1912年方把鴉片當成毒品禁絕。在此之前,鴉片被大量投放入中國資本市場,且在市面上以極低的價格流通,低廉的成本造成了其比世界各地更高的濫用率;正如同目前中國人抽菸率極高、中國二手菸害廣泛。
但是這些條約中的過低的關稅確實是非常嚴重的不平等條約,這不但造成外國產品傾銷,更嚴重的是提高了中國的失業率,進而傷害了群眾的基本權利和利益,造成社會秩序的失衡。內河航行權及開放過多通商口岸也讓中國人面對難以抵禦的商業競爭。俄羅斯向中國強索大片土地,以現在的觀點來看,對中國及中國人都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