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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區英語:exclusive economic zone,縮寫為EEZ),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海洋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海域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家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該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礦產資源擁有開發利用或准許它國利用的專有權。經濟海域並非領土的範疇,卻是國家主權的延伸。

聯合國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做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決議,對於專屬經濟區有詳細規定[1]。該公約已有160國批准簽署,目前僅有美國朝鮮伊朗泰國利比亞等尚未批准。

目錄

目前有關國家宣示情況

一般而言,海權大國或海島國、仍保留眾多屬島的前殖民大國,容易獲得較大的專屬經濟區的宣示空間。如美國在兩大洋本土兩側及太平洋大西洋上擁有如夏威夷阿拉斯加關島塞班等屬土,英國法國則利用其在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上之屬島,宣示了極大的專屬經濟區[2],分別為全球第八及第一。澳洲為四面環海之島型大陸,除與巴布亞新幾內亞新西蘭臨接處外,亦可宣示龐大之經濟區。

權利

沿海國對自己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及非生物資源,享有所有權,有勘探開發、養護管理的主權權利。沿海國可以根據自己需要,制訂有關的養護和管理措施,及勘探開發的規定。這種權利是專屬性的,沿海國不勘探或開發的,任何其他國家未經其許可也不准開發。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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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