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厦门市纪委、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1]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厦门市委常委、厦门市纪委书记,厦门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孙明忠
目录
主要职责
(一)市纪委监察委主要职责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
3、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5、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6、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起草、修订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和政策规定。
7、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政治纪律的执行和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开展有关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
8、承担市政府纠风办职能,监督检查承担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9、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
10、承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监察厅,中央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廉政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
1、参与承担全市廉政文化的创建、全市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工作。
2、通过展览、多媒体等常态化手段,承办全市党员干部和市民、青少年的廉政教育任务。
3、承担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经常性业务培训的场所和公用设施保障工作。
4、参与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
5、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厅(内设秘书处、综合处、行政处、督查处)、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纠风办)、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第五纪检监察室、第六纪检监察室、第七纪检监察室、第八纪检监察室、第九纪检监察室、第十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市廉政宣传教育中心
工作任务
市纪委监察委
(一)加强对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和执行准则、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完成新一届市委任期内的巡察全覆盖。
(二)督促党的组织强化责任担当,严肃问责,曝光典型问题。
(三)持续抓好作风建设,防范和查处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把不作为、庸作为纳入治理重点,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四)注重以治标促进治本, 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五)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市廉政宣传教育中心
主要任务是:加强全市廉政文化的创建及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工作,做好对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任务的后勤保障工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展览、多媒体等常态化手段,承办全市党员干部和市民、青少年的廉政教育任务。
(二)利用中心场所和公用设施,承担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经常性培训。
(三)参与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 ↑ 【人大知识⑲】我国设有几级人民代表大会? ,搜狐,2022-03-04
-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搜狐,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