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章節
修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進行第一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進行第四次修正[2]。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進行第五次修正。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我國憲法性法律包括哪些? ,搜狐,2019-12-05
- ↑ 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搜狐,200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