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立法背景
烈士,是一种对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或舍身取义者的荣誉称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旧称“革命烈士”,指的是“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中国公民(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另外根据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的《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因反清、反对北洋军阀政府、反对国民党政府和抗日而阵亡、被当局处决或狱中逝世者也被视为“革命烈士”。2011年,《烈士褒扬条例》公布施行[1],“革命烈士”改称“烈士”。
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制订之前,中国政府就已经制订了《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等政府条例。关于立法初衷,中国共产党认为,一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为名,歪曲中国近现代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另外,一些“精日”人士公开发表美化日本军国主义、贬损中华民族的言论,甚至有人公然在抗日战争遗迹穿着旧日本军军装并拍照上网,引发舆论挞伐,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于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在梅地亚中心记者会场离开时,就有记者对“精日”方面提问回应时表示“精日”分子是“中国人的败类”。对此,中国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制订法律保护烈士名誉、打击“否定历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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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关注】《烈士褒扬条例》最新修改!这些新变化要知道!(附全文),搜狐,2019-08-13
- ↑ 最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搜狐,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