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亞洲金融風暴與香港回歸後的勢態變化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頒布,對有價證券[1]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範。
2004年8月28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第1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第1次修訂
2013年6月29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第2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第2次修訂
目錄
管轄
法中證券定義為: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股票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公司債
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共同基金份額
國家政府公債
本法未規定的新生票據,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適用其他法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累計超過200人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即視為公開發行定義,必須經過法定審核上市為合法股票,否則為非法募資。
基本原則
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公司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不得混和開辦
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審計機關可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計
設立證券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
重要內容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有價證券是什麼意思?有價證券的分類和特徵,搜狐,2017-04-12
- ↑ 企業債券發行條件以及流程,搜狐,2018-09-06